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晨鑫:关于对公司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20-07-11  

						                关于对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利民律师、蔡若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就公司收
到的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323 号《关于对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出
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
之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
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做出。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 即其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
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 其
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问题 1: 2020 年 5 月 23 日, 你公司披露公告称, 拟以自有资金收购慧新辰 51%股权。
        慧新辰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成标控制的企业, 请说明此次收购慧新辰 51%股权与
        上海钜成全额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 是否存在刻意规避
        重大资产重组的安排。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31008/WZSD/cj/cm/D1
        (一)     两项交易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1.     两项交易的实施独立进行, 公司收购上海慧新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慧新辰”)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收购”)的实施不以公司完成非公
                        开发行股票为前提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已与本次收购的转让方(即本次
                        收购前慧新辰的所有股东, 以下简称“转让方”)签署了《关于转让上海
                        慧新辰实业有限公司 51%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
                        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 除保密等条款自协议签署之日
                        起生效外, 其他条款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收购及慧新
                        辰股东会作出同意本次收购决议的孰晚之日生效。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 慧新辰股东会已作出同意本次收购的决议; 本次收购及《股
                        权转让协议》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公司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权转让协议》全部条款已生效。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应于《股权转让协
                        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除薛成标以外的其他转让方分别支付其
                        各自股权转让款的 50%作为首期付款, 并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
                        起 12 个月内分别向转让方支付其各自对应的剩余股权转让价款; 转让方
                        应于公司支付首期付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根据公司要求向慧新辰提供办
                        理本次收购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材料, 公司及转让方应协助
                        慧新辰尽快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慧
                        新辰已就本次收购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由上海
                        钜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成集团”)全额参与认购(以下
                        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后方可实施。


                        基于上述, 《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及履行不以公司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
                        为前提。




2031008/WZSD/cj/cm/D1                          2
                 2.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并非仅为支付收购慧新辰 51%股权的应付款


                        根据《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修订)》(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的用途除用于支付收购慧新辰 51%股权的应付款外, 还用于研
                        发项目、生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据此,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并非仅用于支付收购慧新辰 51%股权的
                        应付款。


                 3.     两项交易的交易对象并不相同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是
                        公司的控股股东钜成集团; 本次收购的转让方是薛成标、深圳慧新聚合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慧新众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杰、
                        南昌红土盈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天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殷雪敏、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 8 名。


                        据此, 本次收购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交易对象并不相同。


                 4.     两项交易的目的不完全相同


                        (1) 根据公司的说明, 公司收购慧新辰 51%股权的目的在于:


                           a) 公司近年游戏业务萎缩、电竞等业务处于投入发展阶段, 尚未形
                                成规模, 业务经营出现困难, 连续两年亏损, 使公司的持续经营
                                能力面临着较大的挑战。


                           b) 公司亟需通过收购慧新辰 51%股权后拓展新业务来改善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c)   收购慧新辰 51%股权完成后, 公司将形成互联网游戏、电子竞
                                技、区块链和 LCOS 芯片并行的业务发展模式, 发展具有良好市
                                场前景的 LCOS 芯片等业务, 逐步使公司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2031008/WZSD/cj/cm/D1                          3
                        (2) 根据公司的说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要目的在于:


                           a) 公司控股股东钜成集团虽与刘德群、刘晓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
                               议》, 由于刘德群等尚处于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 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无法完成约定股份的全部过户。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由控股股东钜成集团全额认购, 有利于巩固钜成
                               集团的控股股东地位, 增强其对公司的控制权, 以稳定公司经营
                               发展。


                           b) 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可用于加快发展具有良好
                               市场前景的芯片业务, 增强公司资本实力, 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保障并提升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据此, 本次收购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交易目的并不完全相同。


                 鉴于上述, 《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及履行不以公司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为
                 前提; 本次非公开发行并非仅为支付收购慧新辰 51%股权的应付款; 本次收
                 购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交易对象并不相同; 本次收购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
                 不完全相同。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收购慧新辰 51%股权和钜成集团全
                 额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     本次收购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 不存在规避重大资产重组的安排


                 1.     公司收购慧新辰 51%股权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
                        入为 66,356,241.80 元, 2019 年末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733,315,058.79 元,
                        2019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561,180,257.21 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出具的《上海
                        慧新辰实业有限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 1-3 月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 慧新辰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477,502.97 元, 2019 年
                        末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44,658,822.65 元, 2019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42,007,588.72 元。




2031008/WZSD/cj/cm/D1                           4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收购慧新辰 51%股权的交易对价为 21,369
                        万元。


                        上述慧新辰经审计的 2019 年财务数据、公司收购慧新辰 51%股权的交
                        易对价与公司经审计的 2019 年财务数据占比如下:


                                                                                单位: 万元
                           项目          公司          慧新辰     交易对价   对应指标占比
                         2019 年末
                                      73,331.51        4,465.88    21,369       29.14%
                         资产总额
                         2019 年末
                                       56,118.03       4,200.76    21,369       38.08%
                         资产净额
                         2019 年度
                                       6,635.62         47.75         -         0.72%
                         营业收入
                        注: 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占比均根据《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修正)》(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进行取值并计算, 其中资产总额占比计算时以慧新辰的资产总额与公司
                        收购慧新辰 51%股权的交易对价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即以交易作价为
                        准; 资产净额占比计算时以慧新辰的资产净额与公司收购慧新辰 51%股
                        权的交易作价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即以交易作价为准。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收购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的标准, 即相关财务数据占比均未达到 50%以上。


                 2.     公司未收购慧新辰全部股权的考虑


                        (1) 基于公司资金状况, 收购慧新辰 51%股权可行性更高


                           根据公司的说明, 公司游戏业务受到监管趋严、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
                           发展受限, 电子竞技等业务处于投入发展阶段, 尚未形成规模效应,
                           公司流动资金较为紧张, 为降低收购交易对价对公司的资金压力, 通
                           过收购慧新辰 51%股权取得其控股权对公司而言更具可行性。


                        (2) 转让方坚定看好慧新辰的发展前景, 愿意继续持有慧新辰股权




2031008/WZSD/cj/cm/D1                              5
                           根据公司的说明, 慧新辰主要产品为 LCOS 光调制芯片(光阀芯片)和
                           LCOS 光学模组(光机); LCOS 芯片应用场景广, 涵盖各类无屏显示
                           设备、光通信、3D 打印、3D 扫描、投影机、激光电视、AR/VR、
                           AR-HUD 等; 慧新辰自主研发的国内首颗 LCOS 芯片(无机取向)已研
                           制成功并达到了可量产的条件, 该芯片的量产有望打破美国和日本
                           公司在微显示芯片(光阀芯片)领域的垄断, 解决传统 LCOS 芯片可靠
                           性不高、亮度不高等缺点, 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的空白, 具有良好的市
                           场发展前景; 转让方对慧新辰的业务发展前景坚定看好, 愿与公司共
                           同促进慧新辰的发展, 愿意继续持有慧新辰股权, 经公司与转让方协
                           商, 本次收购公司仅收购慧新辰 51%的股权。


                        (3) 保留转让方部分股权, 有利于核心经营团队稳定, 有利于业务发展


                           根据公司的说明, 转让方中深圳慧新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慧新众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慧新辰的员工持股平台, 保
                           留其部分股权, 有利于激励慧新辰核心员工的积极性, 保持团队稳定,
                           促进慧新辰业务的开拓发展, 符合公司的利益。


                        综上所述, 公司收购慧新辰 51%股权是基于公司现金状况、转让方看好
                        慧新辰业务发展前进、稳定慧新辰核心经营团队等多重因素, 在公司与转
                        让方充分协商谈判后做出的合理商业安排。


                 3.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
                        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后, 上市公司用同一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
                        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经本所律师核
                        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适用前述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


                        (1) 认购对象和转让方的关系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
                           象为钜成集团, 转让方之一薛成标持有钜成集团 80%的股权并持有
                           慧新辰 62.10%的股权。




2031008/WZSD/cj/cm/D1                          6
                        (2) 本次非公开发行并非仅为支付收购慧新辰 51%股权的应付款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除
                           用于支付收购慧新辰 51%股权的应付款外, 还用于研发项目、生产项
                           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3) 公司拟向薛成标支付的交易对价占用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比
                           例较小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拟向转让方分别支付
                           的交易对价及交易对价占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的比例如下:


                                                                         交易对价占本次非
                                 转让方             转让前   交易对价
                                                                         公开发行拟募集资
                                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金的比例
                                 薛成标         62.10%       13,270.15       29.52%
                             深圳慧新聚合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         9.00%    1,923.21         4.28%
                                    合伙)
                             深圳慧新众合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         9.00%    1,923.21         4.28%
                                    合伙)
                                    陈杰            7.20%    1,538.57         3.42%
                             南昌红土盈石投
                                                    5.00%    1,068.45         2.38%
                               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土天使
                             股权投资基金合         4.00%     854.76          1.90%
                            伙企业(有限合伙)
                                 殷雪敏             2.70%     576.96          1.28%
                             深圳市创新投资
                                                    1.00%     213.69          0.48%
                              集团有限公司


                           据此, 公司拟向薛成标支付的交易对价仅占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
                           资金的 29.52%。




2031008/WZSD/cj/cm/D1                           7
                        (4)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钜成集团与本次收购的转让方并非为同
                           一法律主体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钜成集团, 本次收购
                           的转让方为薛成标、深圳慧新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慧
                           新众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杰、南昌红土盈石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土天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殷雪敏及深圳市
                           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 8 名。


                        (5) 《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及履行不以公司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为前提


                           如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第(一)节第 1 点所述, 《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
                           及履行不以公司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为前提。


                        基于上述, 尽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钜成集团与转让方之一薛成
                        标具有关联关系, 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除用于支付收购慧新辰
                        51%股权的应付款外, 还用于研发项目、生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
                        拟向薛成标支付的交易对价占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的
                        29.52%; 钜成集团与转让方并非同一法律主体, 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同一特定主体”; 《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及履行不以公司完成
                        本次非公开发行为前提。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适
                        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鉴于上述, 本次收购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 公
                 司收购慧新辰 51%股权是基于公司现金状况、转让方看好慧新辰业务发展前
                 景、稳定慧新辰核心经营团队等多重因素, 在公司与转让方充分协商谈判后
                 做出的合理商业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收购慧新辰 51%股权与钜成集团全额参与认购公司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公司收购慧新辰 51%股权未达到重大资产重
        组的标准, 不存在规避重大资产重组的安排。




2031008/WZSD/cj/cm/D1                          8
(此页无正文, 为《关于对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页)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王利民     律师



                                           蔡若思     律师



                                           二○二○年七月九日




2031008/WZSD/cj/cm/D1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