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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晨鑫:关于实际控制人业绩补偿承诺函的公告2020-08-04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ST晨鑫            公告编号:2020-077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业绩补偿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晨鑫科技”)于 2020
年 8 月 3 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成标先生出具的《薛成标关于大连晨鑫网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慧新辰实业有限公司 51%股权之业绩补偿承诺函》(以
下简称“《承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购慧新辰 51%股权的概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与薛成标、深圳慧新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慧新众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杰、南昌红土盈石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土天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殷雪敏、深圳市创新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合计 8 名上海慧新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新辰”)股东签
署了《关于转让上海慧新辰实业有限公司 51%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
21,369 万元作为交易对价收购上述股东合计持有的慧新辰 51%股权。上述事项已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3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
及 2020 年 7 月 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为保证晨鑫科技及其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成标先生就晨鑫科技
收购慧新辰 51%股权事项出具《关于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慧
新辰实业有限公司 51%股权之业绩补偿承诺函》,《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承诺慧新辰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经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合并报表中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及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如有)所产生的收益后的净利润,对业绩
承诺的净利润适用该定义)分别不低于 380.97 万元、2,314.27 万元和 5,977.56
                                    -1-
万元。
    2、若慧新辰在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
利润数,则本人将按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晨鑫科技进行补偿:当期应补偿金额=(截
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慧新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慧新辰
51%股权的交易价格/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金额,其中慧新
辰 5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21,369 万元。
    当各年度计算出的现金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无需进行补偿。累
计现金补偿上限为慧新辰 51%股权的交易价格 21,369 万元。
    3、上述业绩承诺的净利润不包含慧新辰作为晨鑫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 LCOS 研发生产项目产生的利润。若慧新辰除实施
LCOS 研发生产项目外,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了募集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等),将按如下方式扣除对业绩承诺的净利润的影响:
    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慧新辰流动资金时,实现承诺净利润数应扣除使用募集
资金节省的资金成本,具体计算方式: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慧新辰流动资金的金额
×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1-慧新辰的所得税税率)×资金实际使用天数/365。
其中,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
(LPR)确定。
    如果慧新辰通过向晨鑫科技支付资金使用成本的方式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届时计算资金使用成本的利率亦采用上述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由于该
种安排已经剔除了节省资金成本对慧新辰实现承诺净利润数的影响,故无需再按
前述约定扣除本次募集资金的影响数。
    4、本人承诺于晨鑫科技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当年度因慧新
辰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差异所产生的现金补偿金额足额支付至晨鑫科技。”
    三、备查文件
    1、《薛成标关于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慧新辰实业有限公
司 51%股权之业绩补偿承诺函》。
    特此公告。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