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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得新: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12-07-03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摘要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七月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

或“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定。

      2、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

“公司”)授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定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

励对象”)6,500,000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619,620,000股的

1.05%。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

股康得新股票的权利。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康得新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股票。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36元。康得

新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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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缩股、配股事宜,股票期权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及行权

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4、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

过4年。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起满

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首次授予期权

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第一个行权期                                                            4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第二个行权期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第二个行权期                                                            3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主要行权条件:在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以2011年

净利润为基数,2012-2014年相对于2011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

于200%、360%、500%;2012-2014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12%、

13%、14%。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指标值以扣除融资

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6、公司用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合计为

6,50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单一激励对象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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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的股票期权激励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7、康得新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直系近亲属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8、康得新承诺本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

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9、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康得新承诺不为激

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康得新股东大会批准。

      11、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

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

告等相关程序。

      1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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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释义 ................................................. 1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3

三、激励对象的确立依据及范围 ............................. 3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股票数量 ................. 4

五、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 4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

期 ....................................................... 5

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7

八、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 ......................... 7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0

十、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 12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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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激励计划中作如下释义:

公司/本公司/康得新:指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计划:指《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期权激励、期权:指康得新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

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康得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指被选择参加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象,他们可以根

据本激励计划获得一定数量的期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标的股票: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康得新股票。

授权日:指公司向期权激励对象授予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

日。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规定的行权期内以预先确定的

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期权时所确定的购买公司股票的价

格。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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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指人民币元。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指《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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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激励计划

及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公司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激励对象的确立依据及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

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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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但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对

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经公司董事会审查,并经公

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第二期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共计33人。

      2、公司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康得新拟向激励对象授予6,500,000份股票期权,每

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计划行权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

购买一股康得新股票的权利。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在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后,公司将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共6,500,000份,涉及

标的股票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619,620,000股的比例为1.05%。涉及

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 股普通股。

五、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一)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获授的股票   占本次授予期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期权份数(股)   权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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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3人       6,500,000      100%            1.05%
                  合计                6,500,000      100%            1.05%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1%。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

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4

年,每份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4年内有效。

      (二)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康得新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应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权日

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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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

日。

      (三)等待期

      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等待

期为1年。

      (四)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

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

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

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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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

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

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

司法》的规定。

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36元 。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办法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康得新股票

收盘价:16.36元;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康得新股

票平均收盘价:15.86元。

八、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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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

足如下条件:

      1、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绩效考核合格。

      2、行权安排: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计算,

最长不超过4年。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

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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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第一个行权期                                                                4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第二个行权期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第二个行权期                                                                3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的考核结果做相

应调整。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3、行权条件:本计划在2012—2014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

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

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绩效考核目标
                  2012年净利润增长率相对于2011年不低于20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第一个行权期
                  12%
                  2013年净利润增长率相对于2011年不低于36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第二个行权期
                  13%
                  2014年净利润增长率相对于2011年不低于50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第三个行权期
                  14%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指标值以扣除融资

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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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

数量由公司注销。

      除此之外,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若根据《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考

核不合格,则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

消。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其中: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

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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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为配股价格;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其中: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


股票缩为 股股票);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其中: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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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为配股价格;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其中: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为缩股比例; 为调整后的行权

价格。

      4、派息




      其中: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为每股的派息额;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

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

相关的政策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程序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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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4、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

告董事会决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5、公司聘请律师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

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7、在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无异议后,

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8、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9、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

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

会上进行说明。

      10、股东大会批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即可以

实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等

事宜。

      (二)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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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监事会核查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

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4、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本计划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公司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十日内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本计划第七条第

二款的规定。

      5、股票期权授出时,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

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关系。《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也是

授出股票期权的证明文件,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住所、通信方式、

编号、调整情况记录、行权情况记录、各种签章、发证日期、有关注

意事项等;

      6、公司于授权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

      7、激励对象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并将

其中一份原件送回公司;

      8、公司在获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公

告等相关程序,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办

理登记结算过户事宜。

      (三)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期权持有人在可行权日内,以《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

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

权的数量、行权价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数额、行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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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后,公

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向登记机构办理公

司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在情况发

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

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并且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行权的股

票期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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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

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

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

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

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

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

废。

      (1)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

的人员;

      (2)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与公司所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个人提出不再续

订;

      (4)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被

公司辞退、除名等);

      (5)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7)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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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因考核不合格或被公司人力资源部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或予以辞退的,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9)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3、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

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6个月内

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

      (3)经和公司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4)因经营考虑,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

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5)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4、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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