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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得新: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度至2014年度)2012-07-18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度至2014年度)



    为健全和完善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证公司发

[2012]101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

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下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建立公司持续、

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2、公司未来三年(2012年至2014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1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2年至2014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

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

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2012

年至2014年原则上每年均应实施现金分红。

   2、在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且公司未来十二的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除外)的前提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比

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前述重大

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达到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

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

                                  2
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须与

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

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

政策的修改方案。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对修改方案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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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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