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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得新: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13-03-21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0086-10-88219191

                                        0086-10-88210558 传真

                                        Website:www.chcncpa.com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国浩核字[2013]826A0002 号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对后附的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公司”)
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2 年度)》进
行了鉴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
引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2 年度)》,
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是康得新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康得新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2 年度)》
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
证工作,以对康得新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2012 年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
了包括了解、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
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康得新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2012 年度)》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康得新公司 2012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康得新公司 2012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 2012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
报送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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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刘   涛

                                       中国注册会计师




                                           孙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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