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期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议 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 件,符合可行权条件,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其作为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2、本次33位激励对象名单与原名单相符; 3、股票期权的行权有助于建立股东和职业经理人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 机制,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33位激励对象在公司第二期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 行权。 独立董事:吕晓金 包冠乾 王栋晗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