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名单(下称:激励对象)核实后,认为: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管理和技术骨干,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第三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激励对象资格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综上,监事会认为,该等人员作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