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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得新: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4-04-21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14 年 4 月 1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机制,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积极发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
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审计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下称:年报)编
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证监局、交易所及其他主
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按照相关文件进行落实。
    第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或以
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下称:年审会
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