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5-13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4-038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修改和新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及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
2、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4、召开时间:2014年5月12日14:30
5、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
西侧(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光电大厦会议室)
6、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钟玉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股东代理人 6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23,360,023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00%
2、列席人员: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13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3,360,02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票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23,360,02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票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2013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3,360,02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票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2013年度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3,360,02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票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360,02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以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91
元人民币现金。
同意票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六)《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3,360,02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票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七)《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360,02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票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八)《关于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40亿元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360,02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票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360,02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票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十)《关于2013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360,02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票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十一)《关于将公司实体经营业务转入北京康得新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360,02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票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十二)《关于预计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342,266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涉及股份270,017,757股。
(十三)《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360,02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票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十三个议案的内容详见2014年4月21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
《2013年年度报告》及相关报告和公告。
四、独立董事吕晓金代表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做了《独立董事2013年
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鉴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鉴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