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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得新: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2014-05-16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4-044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召开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每份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4.98元调整为24.89
元,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不变。具体如下:
       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及行权情况简述
    1、2013年11月15日,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后公司将有关激励计划的申请材料上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2014年2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议案。
    3、2014年3月11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
案。
    4、2014年3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
划的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为2014年3月19日;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162名激励
对象授予1100.9万份股票期权,预留110万份股票期权。
    5、2014年4月11日公司完成《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授予的股
票期权的登记工作,因5名激励对象离职,实际完成登记人数157人,数量1080.4
万份,预留110万份股票期权。
   6、2014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经本次调整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的数量为 1080.4 万
份(预留 110 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4.98 元调整为 24.89
元,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变。
    截止公告日,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行权合计数量为1080.4万份,
预留110万份股票期权。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依据期权计划中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
    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91元(含税)。
根据上述调整计算公式,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调整为:
    调整后的每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4.98-0.091=24.89元;
    即经本次调整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计划每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由24.98元调整为24.89元,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不变。
    三、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4年5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第
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同意将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由24.98元调整为24.89元,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尚未行权价格调整出具了独立意见,该独立意见认为: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第三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上述调整。
    3、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行权价格调整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内容及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北
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尚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登记的变更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