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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得新: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11-07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
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原则
    1、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建立公司持续、
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2、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
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公司2015年-2017年原则上每年均应实施现金分红。
    2、在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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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前提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
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前述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达到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
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
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须与
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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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
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
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
政策的修改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
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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