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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得新:关于部分董事、高管和员工融资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14-11-19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4-105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高管和员工融资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或“公司”)和控股股
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得集团”)为进一步激发康得集团与康得新
的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分享经营成果,提高凝聚力和竞争力,推动上市公
司持续、稳健发展,于近日委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包含康得新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核心员工及康得集团的部分核心员工(下称“参与人”)
出资认购的三项杠杆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即“华富基金-浦发银行-铭渤2号资产
管理计划、华富基金-浦发银行-铭渤3号资产管理计划、华富基金-浦发银行-铭渤
4号资产管理计划”(下统称“各项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对康得新股票进行交
易的方式实现投资收益,对参与人进行激励和报偿。
    参与人委托并通过康得新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李元富先生参与对各项资产
管理计划的出资,进而通过各项资产管理计划在二级股票市场上对康得新股票的
交易间接持有康得新的股票并享有相应的变现收益。各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增持
康得新股份总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康得集团为参与人此次融资增持公司股
份提供投资担保。
    一、本次增持的目的
    本次增持系康得集团与康得新为进一步激发参与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而发起实施。同时,参与人对公司业绩的持续成长和在二级股票市场的表现具有
信心,希望通过本次增持从资本市场上分享更多成果。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康得新控股股东康得集团,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2,401.7817万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23.53%(本次增持不适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对适用主体范围的要求)。
    三、增持参与人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实际投资人由康得新的部分董事、高管和部分核心员工以及康得
集团的部分核心员工共同构成。
    四、增持方式
    (一)参与人本着自愿、平等、量力而行的原则,自筹资金委托并通过公司
员工李元富参与认购各项资产管理计划,各项资产管理计划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入康得新(股票代码:002450)流通股股票。
    (二)各项资产管理计划同时募资设立,存续期不少于16个月,不超过42
个月,其中前12个月内不进行减持操作。各项资产管理计划满12个月之后可提
前结束。
    (三)各项资产管理计划自最后一次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不进行反向
操作。
    (四)本次增持行为所产生的融资成本及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
自行承担。
    五、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2014年11月11日—18日,各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全部募集资金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其中: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共计50万股
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05%,增持均价为32元;以竞价交易系统的
方式增持共计1592.46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68%,增持均价
为32.92元。本次增持前,各项资产管理计划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六、增持股份的表决权
    全体参与人放弃因参与各项资产管理计划而间接持有的康得新股票的表决
权,各项资产管理计划放弃直接持有康得新股票的表决权。
    七、其他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各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参与人承诺不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4、各项资产管理计划承诺:在下列期间不买卖康得新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5、各项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若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康得新所有。
    特此公告。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