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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得新:长信基金-涌信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草案)2015-07-06  

						编号:




         长信基金-涌信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草案)




                资产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托管人:




                       2015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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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本《长信基金-涌信 2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仅

作为“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项目申请材料,不

代表各方已实际按照本合同建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需以各方

后续签订的《长信基金-涌信 2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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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
一前言.............................................................. 1
二 释义............................................................. 1
三 声明与承诺....................................................... 3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4
五 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7
六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9
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0
八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1
九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
十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6
十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7
十二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8
十三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18
十四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20
十五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
十六 越权交易及投资监督............................................ 24
十七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6
十八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29
十九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31
二十 报告义务...................................................... 32
二十一 风险揭示.................................................... 34
二十二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36
二十三 违约责任.................................................... 39
二十四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40
二十五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40
二十六 其他事项....................................................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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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前言


(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 号,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

更和调整。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

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二)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

    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

    事人。本合同将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开始销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

    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三) 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

    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

    均以本合同为准。




                                       二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资产委托人: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

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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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特定客户。

       A1 级资产委托人、A1 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 A1 级计划份额(A1 类份额)的资产委托

人,其持有份额的权利义务及风险收益特征详见本合同。

    A2 级资产委托人、A2 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 A2 级计划份额(A2 类份额)的资产委托

人,其持有份额的权利义务及风险收益特征详见本合同。

    A3 级资产委托人、A3 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 A3 级计划份额(A3 类份额)的资产委托

人,其持有份额的权利义务及风险收益特征详见本合同。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托管人:

       投资顾问: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本计划应投资顾问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以资产管理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

相关约定为准,自本合同公告之日起,投资顾问的身份不可撤销不可更改。

       补仓义务人:指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本《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对

该合同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员工持股计划:指上市公司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江苏康得新复合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信息参照上市公司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公告。

       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指依据本合同所募集的长信基金-涌信 2 号资产管理计

划。

       《投资说明书》:指《长信基金-涌信 2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资格,代为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和退出等业务的代理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或所有权、委托资产管理

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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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银行托管专户、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用

存款账户。

    终止清算:特指本合同终止事件发生时,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全部变现,并按规定计算

资产管理人管理费、资产托管人托管费等费用,并就相关费用、资产委托人的投资损益等进

行支付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指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营业的交易日。

    初始销售期:指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限,自本计划

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开放期:指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本计划存续期内不

设开放期。

    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参与该资产

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不接受参与申请。

    退出:指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申请部分

或全部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不接受退出申请。

    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

不接受委托人的违约退出申请。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 声明与承诺


(一) 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

    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

    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

    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

    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的风险收益特征(包括三类份额各自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本计划投资顾问上海涌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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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所具备的各项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资产委托人愿意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

    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诺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

    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

    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

    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预期固定收益率仅是投

    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二)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

    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

    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

    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长信基金-涌信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股票型

(三) 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本合同生效后,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包括违约退出)。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康得新(股票代码 002450)股票,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最大限度地追求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 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14 个月。依据本合同约定可提前终止,到期后可以按照

本合同约定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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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最低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最低资产要求为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 50 亿元

人民币。

(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计划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三个

级别,即 A1 级计划份额(A1 类份额)、A2 级计划份额(A2 类份额)以及 A3 级计划份额(A3

类份额)。原则上 A1 级计划份额(A1 类份额)、A2 级计划份额(A2 类份额)以及 A3 级计划

份额(A3 类份额)配比为 A1 类:(A2 类+A3 类)=2.2:1,其中 A2 类:A3 类=1.67:1(可能

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有较小偏差),三类资产份额独立募集,合并运作。

(八)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壹(1.00)元。

(九) 资产管理计划预警调节机制

    警戒线:0.92。任一交易日(T 日)收市后,当本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 0.92 元且

高于 0.88 元(不含)时,资产管理人在 T+1 日上午 9:00 之前向补仓义务人康得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发出预警,补仓义务人必须在 T+1 日下午 17:00 之前进行补仓,并保证追加后的本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不低于 1.00 元(以 T 日为基准日计算)。申请补仓的提出、资金交付等

应履行资产管理人要求的必要程序。如补仓义务人在 T+1 日下午 17:00 之前未按约定进行补

仓,则补仓义务人从 T+1 日起须向本资产管理计划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照本计划初始

委托财产金额的 0.05%计算,并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本计划托管专

户支付。

    止损线:0.88。任一交易日(T 日)收市后,当本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 0.88 元时,

资产管理人将于 T 日收市后,按与补仓义务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约定的方式告知补仓义

务人。补仓义务人必须在 T+1 日下午 17:00 之前追加资金,并保证追加后的本资产管理计划

单位净值不低于 1.00 元(以 T 日为基准日计算)。如补仓义务人在 T+1 日下午 17:00 之前未

按约定进行补仓,则补仓义务人从 T+1 日起须向本资产管理计划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

照本计划初始委托财产金额的 0.05%计算,并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

本计划托管专户支付。

    如果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止损线 0.88 元且补仓义务

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追加资金的,则资产管理人有权于 T+2 日 13:00 起连

续地、不可逆转地按市价进行止损变现操作(若 T+2 日本计划持有的股票处于禁售期,则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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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人自本计划持有的股票解禁之日起进行止损变现操作),直至本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

止,本计划提前终止,并及时通知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按实际变现所得的计划资产

净值清算。

    本计划由补仓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A1 类和 A2 类份额资产委托人与补仓义务人签

订《利息支付及差额补足协议》,保证 A1 类、A2 类份额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财产以及 A1

类、A2 类份额资产委托人的预期固定收益。差额补足义务所涉及款项须以现金形式支付至

本计划托管账户,用于提高计划整体净值。在补仓义务人相关差额补足义务未履行完毕前,

经 A1 类份额委托人书面同意,资产管理人方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对本计划进行终止(包括提

前终止)清算,否则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动展期。具体补仓义务人承担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补

仓违约金以与补仓义务人签订的《利息支付及差额补足协议》为准。由于补仓义务人并非本

合同当事人,未签署本合同,因此本计划存在补仓义务人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风险。若届

时补仓义务人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由此产生的风险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资产管理人不

承担责任。

(十) 其他说明事项

    1、A1 级计划份额、A2 级计划份额以及 A3 级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比例为 A1 类:(A2 类

+A3 类)=2.2:1,其中 A2 类:A3 类=1.67:1(可能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有较小偏差);

    2、补仓义务人保证 A1 级与 A2 级计划份额资产委托人在计划终止时获取其初始委托财

产 9.95%的年化预期固定收益率,其中 A1 级计划份额资产委托人获取其初始委托财产 8.00%

的年化预期固定收益率,余下部分归属 A2 级计划份额资产委托人作为其预期固定收益。

    3、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对于本计划终止时,超过本合同约定之 A1 级份额、A2 级份

额、A3 级份额初始委托财产以及 A1 级份额、A2 级份额预期固定收益的超额收益部分,按照

以下比例进行分配:其中 85%分配给 A3 级计划份额资产委托人,15%分配给 A2 级计划份额

资产委托人。

    4、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当本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 0.92 时,若补仓义务人未按本

章第(九)条的约定在 T+1 日下午 17:00 之前进行补仓或追加资金,则除向本资产管理计划

支付违约金外,本计划终止时,在按照本合同第五章第(三)条的约定分配完 A1、A2、A3

份额的本金及固定年华收益后,本计划净资产如有剩余,则本计划 A3 类份额获得的剩余部

分的 85%中的 50%归 A2 类份额所有。

    5、本计划应投资顾问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以资产管理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投资顾问协

议》相关约定为准,自本合同公告之日起,投资顾问的身份不可撤销不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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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预期固定收益率偿付系补仓义务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做出,资产管理人、资产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五 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一) 概要

    本计划通过计划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不同的三个份额,即 A1 级

计划份额(简称“本计划 A1 类份额”)、A2 级计划份额(简称“本计划 A2 类份额”)以及

A3 级计划份额(简称“本计划 A3 类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本计划 A1 类份额、

每份本计划 A2 类份额以及每份本计划 A3 类份额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本计划 A1 类份额、本计划 A2 类份额以及本计划 A3 类份额分别募集并按照资产管理合

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三级计划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作。

(二) 计划份额的配比

    本计划募集设立时,本计划 A1 类份额、本计划 A2 类份额以及本计划 A3 类份额的初始

配比原则上为 A1 类:(A2 类+A3 类)=2.2:1,其中 A2 类:A3 类=1.67:1(可能根据实际募

集情况有较小偏差)。

(三) 计划运作

    1、本计划封闭运作,本计划原则上不设置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

出业务。

    2、本计划 A1 类份额、本计划 A2 类份额资产以及本计划 A3 类份额资产收益分配规则如

下:

        2.1 存续期内: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对于 A1 级份额及 A2 级份额的预期固定收益分配,自产品成立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可从本计划中提取产品存续期限内的预期固定收益,自产品成立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若累计 25 个交易日且连续 15 个交易日本计划产品单位净值大于或等

于 1.10,则 A1 委托人及 A2 委托人可从本计划中提取 A1 份额及 A2 份额自产品成立后前 6

个月的预期固定收益,在产品终止时按照 A1 份额及 A2 份额的初始规模计提剩余应付未付的

预期固定收益;。A1 级份额、A2 级份额的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为 9.95%/年,其中 A1 级份额

的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为 8.00%/年,余下部分归属 A2 级计划份额资产委托人作为其预期固

定收益。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均以计划份额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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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A1 级份额及 A2 级份额的预期固定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如本计划

现金无法保证 A1 级份额及 A2 级份额的预期固定收益分配,该差额部分由补仓义务人无条件

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2 终止时:

    (1)本计划 A1 级份额、A2 级份额的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为 9.95%/年,其中 A1 级份额

的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为 8.00%/年,余下部分归属 A2 级计划份额资产委托人作为其预期固

定收益,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均以计划份额的认

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资产管理人按照实际变现所得的计划财产净值清算。本计

划净资产依次分配予本计划 A1 类份额全部初始委托财产和预期固定收益(扣除存续期已分

配的现金收益),然后分配 A2 类份额全部初始委托财产和预期固定收益(扣除存续期已分配

的现金收益),再分配 A3 类份额全部初始委托财产,分配后的本计划净资产如有剩余,则剩

余部分的 15%分配予本计划 A2 类份额,85%分配予本计划 A3 类份额。

    (3)如果终止时本计划净资产无法保证本计划 A1 类、A2 类份额的全部初始委托财产

以及本计划 A1 类、A2 类的预期固定收益(扣除存续期已分配的现金收益),该差额部分由

补仓义务人无条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具体约定以 A1、A2 委托人与补仓义务人康得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利息支付及差额补足协议》为准,差额补足所涉及款项须以现金形式支

付至本资管计划托管账户,用于提高计划整体净值。

    (4)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本计划 A1 类份额、A2 类份额及

A3 类份额持有人的预期收益,即如在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终止时委托财产出现极端损失、补

仓义务人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等情况下,本计划 A1 类份额、A2 类份额及 A3 类份额仍可能

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乃至投资初始委托财产受损的风险。

(四) 本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计划份额净值 NAVt=T 日闭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T 日计划份额的数量

    计划运作期内 T 日计划份额的数量为本计划 A1 类份额、本计划 A2 类份额的份额以及本

计划 A3 类份额的总额。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财产。

    本计划存续期内不计算三类份额的参考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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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

    指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具体初始销售期间见《投资说明书》。

(二)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向特定客户进行销售。销售机构的联系方

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三)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销售对象为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

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特定客户。

(四)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发售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不同的三个

类别,即 A1 级计划份额(A1 类份额)、A2 级计划份额(A2 类份额)和 A3 级计划份额(A3

类份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财产金额配比为 A1 类:(A2 类+A3 类)=2.2:1,其中 A2 类:A3

类=1.67:1(可能根据实际募集情况而有较小差异),三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

    如本计划最终发售规模将无法达到 3000 万元人民币,则本计划发售失败。

(五)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的首次认购金额应不低于壹佰

(100)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 1 万元人民币的整数

倍。

(六)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无

(七)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完成资产委托人尽职

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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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资产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

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并同意以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的认购确认书作

为最终认购金额和份额的依据。

(八) 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

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的委托人,应将委托资金划入资产管理人直销专

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3423

    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联行行号:30398



                               七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至少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

    2、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

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资产管理计划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办理完毕备案手续之日起,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

产管理计划成立。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但是,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如果认购款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资产管理人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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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先得”原则进行确认,资产管理人将于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超

额认购款项部分连同其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全部返还给资产委托人。返还的利息金额

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如果认购款项金额未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但认购款项金额加上认

购款项于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金额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的,资产管理人将认购款项于初

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金额,于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返还给资产委托人,

以使本计划初始资产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规模。返还的利息金额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为计划初始销售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不开放参与和退出(包括违约退

出)。

    (二)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

    1、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全体资产委托人书面同意,资产

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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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资产委托人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转让计划份额的面

值(即“转让的计划份额数×1 元”)的 0.01%分别向资产管理人缴纳转让手续费,同时还

需按照届时交易所的规定向交易所缴纳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人代扣代缴)。

    3、资产委托人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业务规则,由资产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制定并不时修订。



                              九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资产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二) 资产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田丹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09999

(三) 资产托管人

    名称:

    办公地址:

    负责人:

    组织形式:

    存续期间: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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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

每份同类别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

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

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资产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等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因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

    (6)自行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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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资产委托人首次

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有权采纳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

    (9)有权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

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0)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制定并不时更新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转让的业务规则;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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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合同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

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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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合同


    (13)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

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资产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

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

务。

       4、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认购等业务记录,且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

低期限。

       5、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

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

露的情形或向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但该机构应当保证其及其

所属员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保密信息。

       6、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

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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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追求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康得新(股票代码 002450)股票,闲置资金可以投资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三) 投资策略

    本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购入康得新(股票代码 002450)股票并且持有至少 12 个

月,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四) 投资限制

    本计划持有康得新(股票代码 002450)股票资产占计划财产净值的比例为 0%-100%。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本计划所购康得新

股票将锁定 12 个月。

    在公开可知的可能涉及股价波动的敏感窗口期,包括:(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以上区间内本计划不进行股票的买卖操作。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

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本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因证券市场波动和变化、上市公司合并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

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时,资产管理人

需要在合理期限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符合上述规定。

(五) 禁止行为: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规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 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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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合同


    本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A1 级为相对预期低风险、相对预期低收益

份额,A2 级、A3 级为相对预期高风险、相对预期高收益份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充分理解证券市场风险和收益的高度相关性,理解并能承受

本委托财产可能出现的亏损。

(七) 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

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二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

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以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形式告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为

    朱君荣先生,经济学硕士,北京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研究生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

就职于太平洋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深圳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诚投资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从事保险

营销、资金管理、证券行业研究和投资管理等工作,2011 年 3 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专户理财部,现任专户理财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

    黄建中先生,工学学士,华中科技大学物资管理工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先后任职于武汉科技信托、长江证券、爱建证券、上海大申投资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公

司,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2009 年 3 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

现任公司专户理财业务投资经理。



                               十三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

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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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合同


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

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同意债权人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提出的强制执行等权利主张。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

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

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

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1、银行托管专户

    资产托管人按相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在资产托管人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本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托管专户。

    银行托管专户的所有预留印章印鉴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该账户不得透支、提现,保管期间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三方均不得采

取任何使该账户无效的行为。

    在保管期间,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托管人对银行托管专户全权控制和管理。未经资产托

管人书面同意,资产管理人不得自行采取使得银行托管专户、该专户的预留印鉴、网银密钥

等无效的行为,否则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2、证券账户

    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托管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中登公司开立上海、深圳证券账

户,用于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时的证券登记和交割,资产委

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开立上述证券账户所需资料。资产委托人授权资

产管理人使用上述证券账户、资产托管人保管该证券账户卡原件。

    证券账户仅限于满足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业务的需要,未经三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

他用。

    3、资产管理人承诺其提交给资产托管人的用于办理开户手续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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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合同


保证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三)资产托管人指定的接收资产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十四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 交易清算授权

    划款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

项支付的指令。本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划款

指令,中登公司向资产托管人发送的交收指令视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

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通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约定的方式传

输。

    对于传真划款指令的方式,资产管理人应事先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的被

授权人,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格式见附件 2,以下称“授权通知”),包括

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

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若由授权

代理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应立即电话与资

产管理人确认。双方电话确认后,该授权通知于通知载明时间生效。若电话确认时间晚于所

栽明生效时间,则生效时间应为电话确认时间。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

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传真划款指令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传真指令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要素:到账日期;付

款人账户户名、付款账号、开户行;收款人账户户名、收款账号、开户行;金额(大小写)、

付款(收款)事由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格式见附件 3)。

(三)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1、资产管理人若采用传真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指令传送后资产管理人应进行

电话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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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托管人)。

    2、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

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

的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

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

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

的时间,执行截止时间点以托管人告知为准。晚于截止时间点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尽力

配合完成,但不保证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账,且不承担相应责任。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

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字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相符、指令是否

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指令是否符合被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

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资产托管人应将执行结果通知资产管理人。若存在异议或

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

发送经修改的指令。

    3、资产管理人应确保在资产托管人执行指令时,划款指令所指定的划款金额及其汇划

费用合计不超过银行托管专户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银行托管专户没有充足资金的情

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

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

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

性。本委托资产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成交通知单加

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

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资

产托管人。

    4、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

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5、传真指令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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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 3 个工作日,使用

加密传真向资产托管人发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预留新的被授权人的印鉴和签字样本。向资

产托管人送交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资产管理人公

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如变更通知由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须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并给资产托管人留

有合理时间。资产管理人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生效。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范围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果资产管理人授权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并预留

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6、划款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7、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有效划款指令,资产管理

计划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因资

产托管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

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且托管人已及时通

知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

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

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

资产管理计划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十五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专用证

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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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1)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

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作为

结算参与人代理所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进行结算,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

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的交收指令主动从银行托管专户中扣收。

本资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代

理银行及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

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

定,并遵守资产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资产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

业务,并承担由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资产管

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2. 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对

于场外证券交易,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

送的划款指令。对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管

理人应在中登公司规定的最终交收时间前补足款项。如由于非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

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给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担赔偿

责任。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

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资产托

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3.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交易的,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托管组合有足额头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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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 T+0 日 14 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并确保指

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对于 T+0 非担保交收交

易,若资产管理人未能于 T+0 日 14 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的,资

产托管人有权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数据,从托管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资金用于资金交

收。如由于非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T+0 非担保交收失败,由此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组合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参与或退出的资金清算

1. T 日,客户进行参与或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计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净值,并进行核对;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并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资产管理计划单位

份额净值。

2. T+1 日下午 14: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净值计算参与份

额或退出金额,更新资产委托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向资产管理人传送,

资产管理人将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

进行账务处理。

3. 资产管理人应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款项清算的“清算账

户”。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4.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 日 16:

00 前在资产管理人开立的清算账户和资金账户之间交收。

5. 如果当日为净应收款,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

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当日为净应付款,资产托管人应根据资产管

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十六 越权交易及投资监督


(一) 越权交易的界定

    1、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

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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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2、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

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 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同时

根据规定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委

托人及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并

根据规定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

    在资产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

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

现象,应立即提示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由

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

于下一交易日上午规定时间内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资产管理人应按资产托

管人、资产委托人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所有。

(三)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的监督

    资产托管人依据本合同的如下约定对资产管理人的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进行监督。

    1、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资产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康得新(股票代码 002450)股票,闲置资金可以投资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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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资比例

    本计划持有康得新(股票代码 002450)股票资产占计划财产净值的比例为 0%-100%。

    本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因证券市场波动和变化、上市公司合并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

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时,资产管理人

需要在合理期限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符合上述规定。

    2、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

产,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十七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 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

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2. 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每个工作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核对,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3.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

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 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5. 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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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4)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

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5)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6. 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本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并与资产托管人进

行核对。资产管理人应优先使用电子直连方式与资产托管人进行计划财产估值核对。

    7. 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

商解决。

    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 0.5%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

立即更正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财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

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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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

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8. 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价值时;

    (3)占资产管理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资产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 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单位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

核。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

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计划资

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 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 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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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 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 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八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 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4、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投资的所有金融工具的交易费、

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

质的费用等)。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费用等。

    7、计划验资费用和清算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 资产管理费

    委托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0.30%,分两笔支付:

    (1)自本计划生效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管理费,支付金额为本计划

初始委托财产本金×年管理费率。

    (2)本计划终止清算时,支付剩余部分的管理费,支付金额为本计划初始委托财产本

金×年管理费率×自本计划生效日起满 6 个月的届满之日至本计划终止日的天数(算头不算

尾)÷365

    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 1 个工作日内从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2.   资产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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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10%,一次性支付:

    本计划终止清算时,支付自本计划生效日起至产品终止清算时的全部托管费,支付金额

为本计划初始委托财产本金×年托管费率×自本计划生效日起至本计划终止日的天数(算头

不算尾)÷365

    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 1 个工作日内从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3. 投资顾问费

    委托财产的年投资顾问费率为 0.70%,分两笔支付:

    (1)自本计划生效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12 个月的投资顾问费费,支付金额为

本计划初始委托财产本金×年投资顾问费率。

    (2)本计划终止清算时,支付剩余部分的投资顾问费,支付金额为本计划初始委托财

产本金×年投资顾问费率×自本计划生效日起满 12 个月的届满之日至本计划终止日的天数

(算头不算尾)÷365

    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顾问费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 1 个工作日内

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顾问。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投资顾问收取投资顾问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账号:

    开户行:

    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证券交易税费,作为交

易成本直接扣除。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

的损失。

    2.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上调管理费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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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托管费率。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资产管理人可根据情况下调本计划资产管理费率,并通知资产

委托人、资产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人通过公司网站公告的,视为已履行向

资产委托人通知义务。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资产委

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十九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 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

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带来的成

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存续期内: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对于 A1 级份额及 A2 级份额的预期固定收益分配,自产品成

立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可从本计划中提取产品存续期限内的预期固定收益,自产品成立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若累计 25 个交易日且连续 15 个交易日本计划产品单位净值大于或

等于 1.10,则 A1 委托人及 A2 委托人可从本计划中提取 A1 份额及 A2 份额自产品成立后前 6

个月的预期固定收益,在产品终止时按照 A1 份额及 A2 份额的初始规模计提剩余应付未付的

预期固定收益;。A1 级份额、A2 级份额的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为 9.95%/年,其中 A1 级份额

的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为 8.00%/年,余下部分归属 A2 级计划份额资产委托人作为其预期固

定收益。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均以计划份额的认

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A1 级份额及 A2 级份额的预期固定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如本计划

现金无法保证 A1 级份额及 A2 级份额的预期固定收益分配,该差额部分由补仓义务人无条件

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终止时:

    (1)本计划 A1 级份额、A2 级份额的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为 9.95%/年,其中 A1 级份额

的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为 8.00%/年,余下部分归属 A2 级计划份额资产委托人作为其预期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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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收益,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均以计划份额的认

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本计划净资产依次分配予本计划 A1 类份额全部初始委托财

产和预期固定收益(扣除存续期已分配的现金收益),然后分配 A2 类份额全部初始委托财产

和预期固定收益(扣除存续期已分配的现金收益),再分配 A3 类份额全部初始委托财产,分

配后的本计划净资产如有剩余,则剩余部分的 15%分配予本计划 A2 类份额,85%分配予本计

划 A3 类份额。

    (3)如果终止时本计划净资产无法保证本计划 A1 类、A2 类份额的全部初始委托财产

以及本计划 A1 类、A2 类的预期固定收益(扣除存续期已分配的现金收益),该差额部分由

补仓义务人无条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具体约定以 A1、A2 委托人、资产管理人与补仓义务

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利息支付及差额补足协议》为准,差额补足所涉及款项须

以现金形式支付至本资管计划托管账户,用于提高计划整体净值。

     (4)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本计划 A1 类份额、A2 类份额及

A3 类份额持有人的预期收益,即如在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终止时委托财产出现极端损失、补

仓义务人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等情况下,本计划 A1 类份额、A2 类份额及 A3 类份额仍可能

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乃至投资初始委托财产受损的风险。

    3、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 报告义务




    (一)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 运作期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

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3 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年,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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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资产

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

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季度,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四季度报告在年度报告中合并提供。

    (3)份额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财产净值以邮件或

者书面形式提交资产委托人。

    (4)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①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②涉及资产管理人、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③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的行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④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资

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二)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

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

约定的方式进行。

    1. 资产管理人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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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资产管理人网站:www.cxfund.com.cn

    2. 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

息。资产委托人在开户合约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

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3. 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

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三)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

务。



                                   二十一 风险揭示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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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和负责发出投资建议的投资顾问可能

限于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从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和公司整体

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

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的实现。除临时开放期外,本计划

无法主动退出或违约退出,对于资产委托人而言在持有期内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四)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

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和收益

变化。

(五) 特定的投资办法及委托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 投资标的的相关风险

     本计划将所有资金投资于单一股票,由于投资标的停牌、价格波动、上市公司经营、管

理等变化无法有效分散该股票股价的下跌而导致的净值下跌的市场风险和无法全额及时卖

出的流动性风险,可能会导致本计划委托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本委托财产由补仓义务人承

担差额补足义务,如康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承担其应尽义务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损失和收益变化。

     2、A1 类、A2 类、A3 类份额持有人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乃至投资初始委托财产受损的风

险

     本产品为非保本或保收益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资产管理管理合同

终止时本计划 A1 类、A2 类、A3 类份额持有人的预期收益,即如在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终止时,

本计划整体资产出现大幅度损失情况下,本计划 A1 类、A2 类、A3 类份额将面临无法取得预

期收益乃至投资初始委托财产受损的风险。

     本计划补仓义务人并非本合同当事人,亦未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约定之差额补足义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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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仓义务人并无法律约束力,因此本计划存在补仓义务人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风险。若届

时补仓义务人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全部风险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

任。

(六)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的提取的风险。

(七) 为了控制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下行风险,本计划设置了如下的止损线以及提前终止条

       款: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 T 日,当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确认后的 T

日的单位净值达到或低于止损线 0.88 元时,且补仓义务人未及时按约定进行补仓,则本计

划进行止损变现操作,直至本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本计划提前终止。

       若发生资产管理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本计划 A1 级份额、本计划 A2 级份额以及本计划

A3 级份额均面临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对于组合中的康得新(股票代码 002450)股票将于

解禁后通过卖出变现,由于市场的波动以及流动性等原因可能会给计划资产带来额外的损

失。



                      二十二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但下列资产管理人有权单独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1. 投资经理的变更。

       2.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的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其他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形的变更,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资产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

  合同,并由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二)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资产

  托管人和代表各类计划份额各 50%以上的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合同展期的,资产管

  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并对不同意展期的资产委托人的

  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根据上文约定,在补仓义务人相关差额补足义务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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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完毕前,如果且 A1 类份额委托人未书面同意,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动展期,该情况不受

  本条约束。)

  (三)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

  和退出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 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 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 2 人的。

    3. 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 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 计划成立满 12 个月,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

  的。

    7. 本计划触及止损线,资产管理人变现完毕后提前终止的。

    8.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自出现本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本合同终止后,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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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6)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合同终止日前,资产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合同终止时,有计划财产

参加新股申购或者持有股市休市、停牌,则在锁定期结束新股上市或该持有股票恢复上市后

进行资产清算。对该部分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资产管理人在其清算期间内,不再计提管理

费,在变现时需计提管理费后方可分配,资产托管人在其清算期间内,不收取托管费,投资

顾问在其清算期间内,不收取投资顾问费。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资产管理人按照实际变现所得的委托财产净值进行分配。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本计划 A1 级、A2 级和 A3 级份额

委托人资产分配规则进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所欠债务;

    (4)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或存续期届满终止清算时,依次分配予本计划 A1 类份额全部初

始委托财产和预期固定收益(扣除存续期已分配的现金收益),然后分配 A2 类份额全部初始

委托财产和预期固定收益(扣除存续期已分配的现金收益),再分配 A3 类份额全部初始委托

财产,分配后的本计划净资产如有剩余,则剩余部分的 15%分配予本计划 A2 类份额,85%分

配予本计划 A3 类份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

给资产管理计划各类份额资产委托人。

    (5)如果终止时本计划净资产无法保证本计划 A1 类、A2 类份额的全部初始委托财产

以及本计划 A1 类、A2 类的预期固定收益(扣除存续期已分配的现金收益),该差额部分由

补仓义务人无条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具体约定以与补仓义务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的《利息支付及差额补足协议》为准,差额补足义务所涉及款项须以现金形式支付至本计划

托管账户,用于提高计划整体净值。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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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管理人应及时协助托管人办理银行托管专户、证券账户、

债券托管账户销户、交易单元挂接取消(若需)等工作,在计划托管人之外开立的银行账户

(若有)由管理人负责办理销户。



                                  二十三 违约责任


(一)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

    定,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在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其有权向未

    承担责任的另一违约方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事件:

    (1)超出受影响一方之控制;

    (2)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3)发生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

    (4)妨碍该方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5)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

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

故障、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如果本合同任何相关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义务,则在“不可抗力”事件影

响履行义务期间,依情况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

件影响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7)日内告知其他方。声称遭受“不可抗

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运用一切合理努力消除、减轻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若任何

一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各方应立即开始协商以解决“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的影

响,但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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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合同各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各方均有权

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顾问建议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致使本

资产管理计划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二)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

    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 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

    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四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

解决。当事人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 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

    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

    章,并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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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时,由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本合同自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生效。

(二)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合同的有效期限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14 个月。依据本合同约定可提前终止,

    到期后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延期。




                               二十六 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叁份,资产管理人执壹份,资产委托人执壹份,资产托管人执壹份,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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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合同


(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请填写:

(一)资产委托人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子邮箱:

(二)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

认购                级份额人民币                     元整(¥               )

(三)资产委托人账户

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

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

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账户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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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合同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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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长信基金-涌信 2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XXX 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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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1:
                                 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声明委托财产为本人/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
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
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
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本人/本机构承诺具备与本计划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本人的金融资产(包
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本机构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
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
本机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本人/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
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
/本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本人/本机构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
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
产管理人的保证。
                                                       资产委托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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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2:

                              划款指令授权书
    致:XXX 股份有限公司
    兹就贵行与我司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长信基金-涌信 2 号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我公司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向
你行发送保管协议项下资金划拨指令以及其他相关通知。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日
常业务往来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
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
                            公司负全部责任。
     姓名                  权限                          印章样本




       指令发
       送用章


                                                            (用章样本)
     日常业务
     往来用章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划款指令
方为有效。
            2、划款指令权限类型:经办、复核、签发。
            3、其他本协议项下应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发出的书面文件、传
真、信函、协议文本复印件等除划款指令、签署本协议、签发授权书等以外
的文件,加盖上述日常业务往来用章后方为有效。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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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3:

                            授权委托书


XXX 股份有限公司:
    经双方友好协商及系统测试,由贵行托管的我公司管理下的所有资产管理计
划产品。
    项目名称:长信基金-涌信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授权委托贵部于资管计划存续满 1 年后的第 个工作日及资管计划终止之日
按照双方核对无误的金额划付至以下指定账户,我司不再另行出具投资划款指
令,并承诺在资金划拨日头寸充足,确保费用顺利支付。
    如有其他费用类请相应增加
           账户名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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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名           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投资顾问   账号
   费      开户行
           大额支付行号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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