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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得新: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1-18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6-007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昌平区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和 28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及
累积投票议案的补充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钟玉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1 月 11 日,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投票审议,其中网络投票中的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5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网络投票中的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4 日 15:00—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0 人,代表股份
293,957,1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2628%。
    1、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3 人(代表 3 位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股份
273,243,6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975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0,713,5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286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48,100,65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9884%。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7,387,15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701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0,713,50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2869%。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议案一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全部
议案系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会议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
单独计票。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929,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072,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2%。


2、审议通过《关于确定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或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929,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072,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2%。


3、审议通过《关于拟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929,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072,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2%。


4、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957,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00,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钟玉先生、徐曙女士、王瑜女士、刘劲松先生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5.1 选举钟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 项 议 案 同 意 276,391,6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0245%。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0,535,1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3.4817%。


5.2 选举徐曙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 项 议 案 同 意 276,391,6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0245%。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0,535,1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3.4817%。


5.3 选举王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 项 议 案 同 意 276,391,6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0245%。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0,535,1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3.4817%。


5.4 选举刘劲松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 项 议 案 同 意 276,391,6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0245%。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0,535,1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3.4817%。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隋国军先生、单润泽先生、苏中锋先生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6.1 选举隋国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 项 议 案 同 意 276,391,6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0245%。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0,535,1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3.4817%。


6.2 选举单润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 项 议 案 同 意 276,391,6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0245%。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0,535,1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3.4817%。


6.3 选举苏中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 项 议 案 同 意 276,391,6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0245%。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0,535,1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3.4817%。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隋国军先生、单润泽先生、苏中锋先生的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张艳红女士、吴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
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邵明圆女士共同组成公
司第三届监事会,上述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7.1 选举张艳红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 项 议 案 同 意 276,391,6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0245%。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0,535,1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3.4817%。
7.2 选举吴炎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 项 议 案 同 意 276,391,6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4.0245%。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0,535,1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3.4817%。


    公司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
事人数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