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康得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6-04-18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基于
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我们对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和预案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
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
展趋势,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
对上述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
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我们认
为:


       认购对象康得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条款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定价(包括关联交易定
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隋国军 单润泽 苏中峰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