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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得新: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6-05-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D201511022623810397BJ-06 号

致: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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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王瑜女士主持。

     3.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内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6.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
北辰世纪中心(洲际大酒店旁)B 座 16 层会议室进行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
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 25 位公司股东,
 代表的股份数为 268,390,6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6597%,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 3 位股东,代表的
 股份数为 246,012,5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270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2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22,378,1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891%。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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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68,390,6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68,390,6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68,390,6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68,389,4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票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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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68,390,6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通过《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68,389,4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票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审议通过《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下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68,390,6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68,390,6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68,390,6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 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268,390,6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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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获得批准:其中,议案 5 即《关于 2015 年度公
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及议案 8 即《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序号为 4、5、6、7、9 的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实施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王       丽

                                                    李 奥 利

                                                    贺      媛

                                           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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