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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得新: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6-07-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D201511022623810397BJ-11 号

致: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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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钟玉先生主持。

     3.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 2016 年 6 月 28 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康得集团)发来的《关于提议增加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经审核,康得集团为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根据康得新《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
将其提交的《关于为山东泗水康得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
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议案暨召开 2016 年度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6.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内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 补充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再次对补充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8.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9.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
北辰世纪中心(洲际大酒店旁)B 座 16 层会议室进行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
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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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1 人,代表 71 位公司股东,
 代表的股份数为 907,568,6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1418%,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 5 位股东,代表
 的股份数为 535,150,2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939%;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66 人,代表的股份
 数为 372,418,3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5479%。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控股股东持有的上海玮舟微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100%股权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16,201,6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200,000 万元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7,566,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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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为山东泗水康得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7,565,3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999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议案 2、 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且上述议案均系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会议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进行了单独计票。议案 1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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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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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李 奥 利




                                       经办律师:

                                                           贺 媛




                                               二○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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