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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得新: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6-12-3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D201601283730310288BJ-10 号

致: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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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王瑜女士主持。

     3.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内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6.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
北辰世纪中心 B 座 16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的股份数
 为 814,428,4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080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9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36,013,4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206%。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850,441,8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1011%,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2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64,959,5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409%。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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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850,441,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 64,959,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系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会议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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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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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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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奥 利




                                       经办律师:

                                                           贺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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