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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得新: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2017-04-14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或“本保荐机构”)作
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康得新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履行合法审议程序的说明
    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经 2017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本事项在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说明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预涂膜、光学膜等多项产品领域国际业务繁多,境外销
售和采购多以外币结算,日常外汇收支不匹配。为了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
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不良影响,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三、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1、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欧元、日元等。公司
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掉期、外汇期权、
利率掉期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2、资金规模:不超过 1 亿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
    3、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在额度范围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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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循环使用。待授权期限届满前,公司可另行召开董事会延长授权期限。
    4、业务授权: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
文件。
    5、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
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在汇率行情走势与公司预期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
定汇率后发生的成本支出可能超过未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
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
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不进行单纯以投机
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宗旨。制度就公司业务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
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
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
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
    2、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且责任落实到人,
同时通过分级管理,从根本上杜绝了单人操作的风险,在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也提高了对风险的应对速度。
    3、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密切跟踪相
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4、在具体操作层面,在选择套期保值业务产品种类时,考虑设定应对到期
违约方案,尽量选择违约风险低、风险可控的产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后,
关注市场情况变动,如发生到期违约、或在执行期间发生不可逆转反向变动,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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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上报审批,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止损和补救措施。

    六、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已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
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实,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建立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
制度及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防范利率及
汇率波动风险,降低利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且投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不超过 1 亿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
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其决策程序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防范利率及汇率波动风险,降
低利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
会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 1 亿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审核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资料及
审议结果、监事会会议资料及审议结果、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认为: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或其他等值外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事项已经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批
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开展该项业务有利于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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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不良影响,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针对套
期保值业务内部管理的制度较为完备,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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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靳   磊              张建军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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