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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得新:陕国投·鑫鑫向荣90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2017-08-09  

						合同编号:1602219-【   】号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
                              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
                              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
                              自担。




陕国投鑫鑫向荣 90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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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国投鑫鑫向荣 90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
能面临风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
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
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二、基于证券类投资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在此向委托人特别申明如下风险: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
本信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亦可能亏损投入之本金。
       (二)委托人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代表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
对委托人代表的了解和信任,自愿指定其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
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信托文件的规定,参照委托人代表的
投资建议进行信托财产的运用。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市
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承
担。
       (三)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财产
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提
请委托人充分了解信托终止风险及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四)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
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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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参
与股票停牌等)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
现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利益分配、清算
要求的风险。
    (2)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
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六)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风险
    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信托财产净值低于预警线/
追加线/止损线后须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委托人,如信托计划项下存在一般信托
单位,则本信托计划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一般委托人当一般委托人为多
人时,全体一般委托人指定一人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由该追加增强信托
资金义务人履行追加资金的义务和取回追加资金的权利,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
务人未按本信托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于全体一般委托人,由全
体一般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本信托计划成立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一
般委托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七)委托人代表风险
    全体委托人均同意指定【             】作为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
资建议(包括买入卖出),但因委托人代表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占有及对投资判断,其作出的投资建议可能并非最优,并且可能出
现委托人代表因判断错误或存在违约风险、信用风险造成其作出的投资建议不利
于信托计划运行,及可能造成信托计划投资损失的风险。
    委托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有效书面文件被视为是全体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其后
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若因委托人代表的无效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
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八)本信托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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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信托财产净值低于止损值时,受托人将对本信托计划
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平仓操作。全部委托资产变现完毕当日,信托计划信托合
同提前终止。受托人基于信托计划变现结束后的剩余委托资产状况进行信托财产
清算,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本信托运行期间,如信托目的实现或出现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本信托计划
可提前终止。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直至
全部资产变现为止。因此当本信托期限届满时可能因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
现的情况,使得本信托期限延期,导致受益人面临延迟分配的风险及无法按时取
得全部信托利益的风险。
    (九)本信托计划交易系统的特有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 系统”)
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
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
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 系统
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
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 PB 系统交易服务
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
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
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
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
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
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
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 PB 系统提供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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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 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
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 PB 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 PB 系统,
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
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
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十)委托人在购买本信托计划前,应详阅并理解信托合同中关于风险揭示的
全部条款。




    在签署本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信托合同
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
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承诺符合本信托合
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暨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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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
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投资本信托引致的全部后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将本段抄录在后。]




    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
所提示的风险,并【          】投资本信托引致的全部后果。

    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合
格投资者。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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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合同
第一条     释义 .......................................................................................................... 10

第二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 13

第三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 13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 13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 13

第六条     信托单位................................................................................................... 13

第七条     信托单位份额认购 .................................................................................... 16

第八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 19

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 19

第十条     信托计划的预警、追加、止损 .................................................................. 21

第十一条      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 24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 27

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30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31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 32

第十六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33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 35

第十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 41

第十九条      受益人大会............................................................................................ 42

第二十条      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43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 ............................................................................................ 44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 44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 45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 45

第二十五条       通知和送达 ........................................................................................ 45

第二十六条       信托的生效 ........................................................................................ 46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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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信托计划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
    优先委托人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作为申万宏源兆丰一号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之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李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联系电话:010-88013747      传真:010-88085753


    一般委托人名称: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季民
   住     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50 号金桥国际广场 C 座 24—27 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B 座 6 层
   联 系 人:郭闽雁
   联系电话:010-85140230
   传     真:010-8514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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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               份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           整
                        (小写)¥      元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   名: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托管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   号:1001190729014040050


一般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        份
一般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      整
                        (小写)¥      元
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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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本信托合同:指《陕国投鑫鑫向荣90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2. 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或
募集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陕国投鑫鑫向荣90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 委托人:指本合同的委托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
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
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
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
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如委托人是商业银行的理财计划代理人,应保证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是信托合格投
资者。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
一般委托人。
    4. 受托人: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
的其他组织。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
人和一般受益人。
    6. 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对信
托利益索取权的不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
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 优先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获得信托资金和理论信托收益支
付的信托受益权部分,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
    8. 一般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权获得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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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部分,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9. 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
    10. 一般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
    11. 优先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
    12. 一般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
    13.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
加投入的资金总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额,但不
改变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与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也不改变一般
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及信托计划单位总份数。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优先补偿优先信
托资金份额及收益。
    14. 委托人代表:经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聘请的依据信托文件履行相应
职责及承担义务的委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          】。
    15.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
发生信托财产净值低于预警线/追加线/止损线后须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委托人,
如信托计划项下存在一般信托单位,则本信托计划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
一般委托人当一般委托人为多人时,全体一般委托人指定一人为追加增强信托资
金义务人,由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履行追加资金的义务和取回追加资金的
权利,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本信托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而造成的一切损
失及于全体一般委托人,由全体一般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本信托计划成立时,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一般委托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员
工持股计划”。
    16. 投资建议:投资建议为委托人代表以受托人认可的形式对本信托计划提
供的投资建议,是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
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委托有效期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文件。
    17.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8. 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及受托人因该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9.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含增值税)后的余额。
    20. 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的指定日(指每自然半年末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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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即6月20日、12月20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21. 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
    22. 信托计划保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3. 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4.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陕国投鑫鑫向荣90号证券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25. 信托财产专户:为本信托计划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
券资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26.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
单位,每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信托单位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即
精确到0.0001),第五位四舍五入。
    27.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保管协议》,《委托人代表合同》等与信托计划有关
的文件,前述文件之间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28. 工作日、交易日(T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29. 信托单位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每月20日(如
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
    30. T+n日:指T日起的第n个交易日(不包含T日)。
    31. T-n日:指T日前的第n个交易日(不包含T日)。
    32. 信托月/季/年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1个/3个/12个月的期间,如信
托成立日为T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满1个/3个/12个月的T日为一个信托月/季/
年度届满之日,当月无T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年度届满之日。
    33.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32.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财产专户现金资产总额与基金专户净值之和。
    33.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
负债后的余额。
    34.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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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
产。
    35. 限售期:指(1)自本计划购买目标股票之日(以本计划增持的最后一
笔目标股票之日为准)起满12个月为止,在前述期限内委托人代表仅可在本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内向受托人发送目标股票买入操作的投资建议,不可向受托人发
送目标股票卖出操作的投资建议;以及(2)本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要求、全体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本计划买卖目标股票的其他期间。


第二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
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


第三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本信托期限预计为24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信托成立满12个月
后经一般委托人申请,优先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后可以提前终止,一般委托人至
少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
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一)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7年7月 日至2017年7月 日(受托人根据发行、
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二)本信托计划预计于2017年7月 日成立(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
可公告提前或延期成立,具体成立日期以成立公告为准)。


第六条    信托单位

    (一)信托单位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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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
位。
       信托单位份额确认书需受托人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在加入或退出(含部分退出)本信托计划时,以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
份额的方式进行。
       (二)信托单位净值及计算
       1.信托计划资产总值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各项信托财产经估
值后的总金额,包括以下内容:
       (1)股票;
       (2)债券;
       (3)基金;
       (4)银行存款本息;
       (5)应收款项
       (6)基金专户;
       (7)其它。
       2.估值方法
       单位价值的确定:本信托计划持有资产的库存数量和单位价值按照公允价值
计算,无公允价值的按取得该资产时的单位价值计算。具体确认原则如下(如有):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若遇标的证券
停牌等,估值方法由受托人与保管人协商决定,标的证券建议采用‘行业指数法’
估值,估值价格以按标的证券所在行业的涨跌幅估算的价格为准,并在此基础上
核算信托计划净值,作为判断是否触及风险监测指标的依据。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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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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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当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
作日基金净值计算。尚未公布过基金份额净值的,应以账面价值估值。如果前一
开放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份额分红
额后的差额估值。
    (7)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对货币基金的待分配收益不作计提,于实
际收到时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8)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利息不计提,在实际到账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9)如遇极端行情受托人认为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
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用指数收益法或参考公募基金相应估值方法,在
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更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
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即精确到 0.0001),第五位
四舍五入。


第七条       信托单位份额认购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必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
部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所载的
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信托计划成
立后,投资者追加认购信托单位份额需经过全体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否则受托
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追加认购。
    (一)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之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
织。
    2.资金合法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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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
    3.委托人之认购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照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首次认购金额下
限。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且仍然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
单位,委托人可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4.信托合同份额的要求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额不
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限。
    (二)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费用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份额时,本信托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三)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指定银行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   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   号: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
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委托人姓名)认购鑫鑫向
荣 90 号信托”。
    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的活期存款
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四)信托合同的签署
    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叁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2.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叁份(首次认购时适用),或签署信托认购申请
书一式叁份(追加申购时适用)。
    3.委托人提交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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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
定:
    1.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
    2.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按照受托人收到认购文件且
资金到账日之后最近一次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一次性用于认购信托单位。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份额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额 = 信托资金÷1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额 = 信托资金÷开放日信
托单位净值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七)信托单位份额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
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一式两份,并向委托人寄送信托认购份额确
认书正本一份。
       2.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认购资金、信
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当出现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情况
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由受托人盖章的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确定。
    (八)信托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信托认购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
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
       (九)超额认购时的处理原则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额不
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本信托计划成立或开
放日前,预约人数超过该上限,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
受认购委托,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
       (十)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获悉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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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认购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其交付的认购资金本金。
    (十一)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方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募集期结束
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款项。


第八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一)信托计划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
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二)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
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三)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证
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
    (四)信托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本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一)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共同完成。各方
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财产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
    信托资金仅限于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沪深 A 股股
票,标的股票为股票简称:康得新,股票代码:002450、货币基金、国债逆回购、
银行存款。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
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三)信托计划财产之运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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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托人代表提供投资建议。
    2.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独立管理运作,由委托人代表代表全体委托人向受
托人发出投资建议,受托人进行审核,若无异议,则进行下单操作。如因交易条
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损
害委托人或受托人利益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3.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的表决权人为委托人代表,持有股票的表决权由表决
权人自行行使,受托人届时根据表决权人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见附件三)进
行表决,若表决权人未对持有股票表决事项向受托人发出表决指令,则受托人将
不参与表决。
    (四)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
    1、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或持有正回购。
    2、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3、本信托计划不得主动投资于权证等权益类资产,被动持有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全部减持。
    4、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与受托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的证券。
    6、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5%,且该
上市公司流通股本不低于 2000 万股。
    7、禁止投资于 S、ST、*ST、S*ST、SST 股票。
    8、禁止将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9、本信托计划到期前 5 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证券买入的交易。
    10、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单只目标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财产
总值的 100%,且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股本的 5%。
    11、本信托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投资目标股票时,不得买入持股比例超过 5%
的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
    12、目标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完成的大宗交易价格,买入价格不得高于
T-1 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且需在交易所规定的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
内确定。
    13、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除目标股票以外的其他股票。
    14、委托人及其关联人、委托人代表及其关联人作为一致行动人,投资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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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 4.99%。
    15、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后,若上述投资限制与之产生抵触,应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为准。经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计划可以调整投资
范围、调整投资限制,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
策的要求。本信托计划的目标股票指我国A股上市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股票简称:康得新,股票代码:002450)
    (五)信托财产的保管
    1.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品种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专用银行账户内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
    3.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六)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1.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2.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
证券资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3.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4.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进行与本信托计划无关
的活动。
    5.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
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计
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第十条     信托计划的预警、追加、止损

    (一)信托计划的预警
    本信托计划的预警值=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 元×95%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某一交易日(T 日)按收盘价计算,估值结果显示该
日信托财产净值低于预警值时(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受托人将于
当日(T 日),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
提示投资风险,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收到受托人的预警通知后可自行决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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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追加金额。
    (二)信托计划的追加、止损
    1. 如目标股票在限售期时:
    本信托计划的追加值=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 元×88%
    本信托计划的止损值=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 元×84%
    (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按收盘价计算,估值结
果显示该日信托财产净值低于追加值时(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受
托人将于当日(T 日),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
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须在 T+1 日 17:00 之前
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信托财产净值高于预警值。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
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预警值-T 日信托财产净值)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 100 万元,并以 10
万元递增。
    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全部
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将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利
益、已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其放弃的信托份额、信托利益、已向信
托计划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归优先受益人所有。在未来即使信托计划财产增加,
一般委托人的信托份额、信托利益、已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也不能恢
复,不能重新获得分配。优先受益人依据上述规定取得一般受益人信托单位的,
若信托财产净值低于预警值/追加值/止损值,则优先级受益人无义务追加增强信
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按收盘价计算,估值结
果显示该日信托财产净值低于止损值时(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受
托人将于收盘后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
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须在 T 日 24:00 之前足额追加
增强信托资金使信托财产净值高于预警值。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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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预警值-T 日信托财产净值)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 100 万元,并以 10
万元递增。
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全部一般
受益权委托人将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利益、已
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其放弃的信托份额、信托利益、已向信托计划
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归优先受益人所有。在未来即使信托计划财产增加,一般委
托人的信托份额、信托利益、已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也不能恢复,不
能重新获得分配。优先受益人依据上述规定取得一般受益人信托单位的,若信托
财产净值低于预警值/追加值/止损值,则优先级受益人无义务追加增强信托资
金。
       2. 如目标股票处于流通状态时:
       本信托计划的追加值=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 元×88%
       本信托计划的止损值=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 元×84%
       (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按收盘价计算,估值结
果显示该日信托财产净值低于追加值时(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受
托人将于当日(T 日),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
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须在 T+1 日 17:00 之前
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信托财产净值高于预警值。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
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预警值-T 日信托财产净值)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 100 万元,并以 10
万元递增。
       当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
受托人将拒绝委托人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按市价
委托方式进行变现,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财产现金资产不低于信托
初始规模 50%。若降仓过程中信托财产净值进一步低于止损值,则按止损条款进
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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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按收盘价计算,估值结
果显示该日信托财产净值低于止损值时(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受
托人将于收盘后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
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须在 T 日 24:00 之前足额追加
增强信托资金使信托财产净值高于预警值。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
    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预警值-T 日信托财产净值)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 100 万元,并以 10
万元递增。
    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受
托人将拒绝委托人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按市价委
托方式进行变现,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
    3、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追加增强信托资
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受益人持有的信
托单位份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额
不变。
    (三)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取回
    当信托财产净值连续 5 个交易日稳定在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 元以上时,
超出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 元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
人可以申请取回。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在资金取回日的 5 个工作日前向
受托人提交取回资金申请书,资金取回日应为交易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
人在资金取回日取回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的信托财产净值应大于初始信托单位
总份额×1 元。累计取回的追加增强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累计追加的信托资金
总额。受托人应在未出现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提
出取回资金的申请且受托人受理该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义务人追加资金返还到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一条 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一)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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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
客户终端管理费、网关及维护费、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信托计划终
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证券交易佣金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
用。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银行保管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律
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信托管理费。
       以上信托计划费用除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及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
费之外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二)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1)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
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2)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
户中扣划。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
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
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1)保管银行保管费
       保管银行按保管合同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保管费计算方法:信托资金保管费以初始信托资金规模为基础,按照0.08%/
年收取保管费,按日计提,按半年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计提的保管费=初始信托资金规模×0.08%÷360
       每自然半年度应支付的保管费为该自然半年度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之和。
       若本计划运作不满24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保管费按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
数收取。
       保管费支付方式:保管费于每自然半年度末最后一个估值基准日之后的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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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
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保管银行。最后一期保管费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2)律师费
    ①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收取律师费。
    ②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收取4000元的律师费。
    ③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
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3)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
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
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管理费。
    信托管理费以初始信托资金规模为基础,按照0.15%/年收取,且需满足每个
信托年度收取的受托人报酬不低于40万,按日计提,按半年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计提信托管理费=初始信托资金规模×0.15%÷360
    每自然半年度应支付的信托管理费为该自然半年度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管
理费之和。
    若本计划运作不满24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信托管理费按信托计划实际存
续天数收取。
    支付方式:信托管理费于每自然半年度末最后一个估值基准日之后的五个工
作日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
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扣除并划拨至相应帐户。最后一期信
托管理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四)信托计划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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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

附加、契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一)信托利益的计算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相
应的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总额=信托财产总值-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及负债
       (二)信托利益分配的原则
       1、信托利益全部向受益人分配。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3、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于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进行核
算。
    4、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在本信托终止日相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进行分
配。受托人在该等信托利益支付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其信
托利益(不含已经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劣后于优先受
益人获得分配。
       5、同类受益人具有相同的分配权利,即同类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该类信托
单位占全部该类信托单位的比例分享该类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
    6、信托财产分配顺序
       6.1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外的
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向各优先受益人分配理论信托收益,所分配的理论信托收益以本信托
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公式计算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为上限。
       6.2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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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向各优先受益人分配剩余理论信托收益,所分配的理论信托收益以本
信托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公式计算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为上限;
    (4)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所分配的信托利益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1 元为上限;
    (5)剩余全部信托财产分配给一般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理论信托收益计算方式
    1、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分配比例
    在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受益人优先获得理论信托收益分配的权
利,基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方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托财产需要承担的税
费水平,优先受益人的理论年化信托收益为优先信托资金的 5.8%/年。受托人并
不保证优先受益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收益与优先受益人可获得的理论年化收
益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初始投资的优先信托资金不
受损失。
    每个自然半年度优先理论信托收益计算期间为上一个半年度末月 21 日(含)
至该半年度末月 20 日(含),其中,第一个自然半年度计算期间为信托计划成
立日(含)至该半年度末月 20 日(含);最后一个自然季度计算期间为:上一
个半年度末月 21 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含)。
    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收益按日计提,并于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支付截止至
该信托利益支付日相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日已计提但未支付的优先受益人理论
信托收益。
    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
×1 元×5.8%÷360。
    其中:若本计划运作不满6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
益的计算天数为MAX180天,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0天;本信托计划运作满6
个月(含)不满24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的计算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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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MIN720天,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0天。
    受托人须在每自然半年度末月21日至少前三个工作日前准备完毕应付优先
委托人的理论信托收益。准备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在信托计划内预留出足额货币
资金,适度变现证券财产等。
    分配优先信托利益时,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不足的,一般委托人应根据受托
人届时向其发送的书面通知所载明的金额以及支付日期将差额部分另行支付至
信托财产专户,一般受益人另行支付的资金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份额。一般委托人
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其应付而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该等违约金在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优先信托利益之外另行支付给优先受益人。
    2、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计划终止时,一般受益权下的信托利益为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费
用、信托税费、优先信托利益后的信托计划财产余额,其收益取决于整个信托计
划的投资运作业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计划不对一般信托收益分配比
例进行限定。理论上,一般受益人的持有期收益率的下限为-100%(即包括追加
增强信托资金在内的信托资金全部损失),持有期收益率没有上限。基于风险收
益对称的原因,一般受益人承担了较大风险,也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四)信托计划的延期时信托利益的分配
    1、信托计划到期时,因证券停牌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
计划期限将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日为止,并进行二次清算。停牌证券在
复牌后根据信托财产情况经受托人同意,可根据委托人代表的建议在15个交易日
内全部卖出。
    2、受托人在信托到期日进行第一次清算,按停牌证券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计算其价值,由此计算信托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财产中现金部分优先支付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包括优先信托资金和优先信
托收益),剩余信托利益归一般受益人所有。不足支付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时,
全部分配给优先受益人。
    3、停牌证券变现后受托人进行第二次清算,由受托人以变现的信托财产为
限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进行分配。若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优先受益人信托利
益未得到足额支付,则变现的信托财产优先支付未足额支付部分的优先受益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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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利益,包括未清偿的优先信托资金和第一次清算时应偿未偿的优先信托收益,
以及信托延长期内以未清偿的优先信托资金为基础按照年化5.8%计算的理论信
托收益。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已得到足额支付的,变现的信托
财产全部归一般受益人所有。
    4、经受益人大会一致同意,信托计划可延期,延长时限由受益人大会确定。



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优先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优先委托人承诺: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
    2、优先委托人有义务在必要且合理的限度内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资料,以使
受托人从事金融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3、优先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
说明;
    4、优先委托人可以随时查阅证券、资金账户的余额及交易明细情况;
    5、优先委托人作为理财产品的代理人,有义务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进行审
查和甄别,并保证理财产品投资者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且为高资产净值客户;
    6、当优先委托人(受益人)各项权利实现前,优先委托人(受益人)有权
将提前终止在内的本信托计划重大事项决定权统一交由受益人大会行使;
    7、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一般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一般委托人承诺: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入本合同项下的
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持有、有处分权并可以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
    2、一般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资料,以使受托人从事金融业务符
合有关监管规定;
    3、一般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
说明;
    4、一般委托人可以随时查阅信托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的
余额及交易明细情况;
    5、在一般委托人取得《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康得新(股票代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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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002450)或其他股票有关的内幕信息,或康得新(股票代码:002450)或其他公
司出现或可能出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之情形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委
托人代表不得向受托人发出买卖康得新及前述有关公司股票的投资建议,若执意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出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代表和一般委托人
承担,且优先委托人、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止信托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
括信托计划损失)由一般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6、委托人代表承诺其向受托人发出的任何投资建议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市场价格、利益输送、损害第三人利益、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能,否则,由其承担一切可能后果,且优先委托人、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止信
托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委托人代表和一般委托人
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先委托人、一般委托
人以及委托人代表在此一致同意受托人对因此发出的指令不负任何责任。
    7、一般委托人有义务监督并敦促康得新(股票代码:002450)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证交所指引、证监会监管要求等的规定,就公
司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变动等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若因未
合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一般委托人承担
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先委托人及一般委托人在此一致同
意受托人对因此发出的指令不负任何责任。
    8、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
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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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
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受托人应负责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
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
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净值。为配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
供给委托人;
       5、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
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7、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
务;
    8、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
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
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受托人应恪尽职守。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致使信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减少收益)的,受托人进行赔偿,在未予充分赔
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合同约定的信托报酬;
    11、受托人应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
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12、受托人为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应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避免委托
资金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因采取上述措施而发生的与此相关的合理费用由信托财
产承担,并在委托资产分配完优先信托利益后从委托财产中优先偿付该笔费用。
    13、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优先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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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优先受益人有权利优先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
    2、优先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优先于一般受益人进行分配;
    4、优先受益人可以转让优先受益权,但优先受益人保证受让人是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受让人,须就转让事宜与受托人另行商议并与优先受益权受让人签署
相关协议;
       5、优先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
做出说明;
       6、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参加受益人大会;
    7、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一般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一般受益人有权利按本信托的相关约定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
    2、一般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一般受益人以一般信托资金和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为限保障优先受益人的
优先信托资金和收益,并承担最终的市场风险;认可本合同项下有关证券经纪商
等中介机构的选择,并承担因受托人、证券经纪商等机构的操作风险而带来的损
失;
    4、一般受益人不得转让一般受益权;
    5、一般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
做出说明;
       6、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参加受益人大会;
    7、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1、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件
    (1)当信托财产净值低于止损值且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受
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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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终止信托计划的请
求,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信托计划。
    (3)优先委托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等原因提前终止相
关理财产品。
    (4)本信托计划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5)若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有权宣布
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6)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并进行信托清算:
    (1)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且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2)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5)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6)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7)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或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8)经优先受益人书面同意,受托人认为必要时;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二)信托计划的清算
    1、受托人通知保管人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信托费用及相应的税费后,计
算信托利益作为清算依据。
    2、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
告书》,并以受托人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
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
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三)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在届时现金形式信托财
产足额的情况下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优先信托利益,即使分配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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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信托财产不足额,也应当将能够分配的资金全额分配给优先受益人。本信托计
划终止时,受托人在届时现金形式信托财产足额的情况下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于
信托利益支付日一次性从信托财产专户中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其信托利益(不
含已经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即使分配时信托财产不足额,也应当将能够分配
的资金全额分配给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劣后于优先受益人获得分
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剩余信托财产分配(如有)。
    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的规定
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的风险
因素和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或本信托计划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
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
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
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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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信
托计划收益下降。
   2.投资标的的价值风险
   本信托计划主要投资标的为康得新(股票代码:002450)股票。信托计划的
资产价值很大程度上源于上述投资标的的市场价值。在信托存续期间,若目标上
市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或上述投资标的的市场价值下降,将导致信托计划信托财产
的价值下降。
   3.管理风险
   (1)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
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
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信托财产净值的误差。
    4.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信托公司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批准方可经营信托业务。虽受托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
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无法继续经营信托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
产生不利影响。
    (2)受托人一直遵循并相信将会继续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
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
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5. 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信托财产净值低于止损值时,受托人将对本信托计划
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平仓操作。全部委托资产变现完毕当日,信托计划信托合
同提前终止。受托人基于信托计划变现结束后的剩余委托资产状况进行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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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本信托运行期间,如信托目的实现或出现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本信托计划
可提前终止。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直至
全部资产变现为止。因此当本信托期限届满时可能因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
现的情况,使得本信托期限延期,导致受益人面临延迟分配的风险及无法按时取
得全部信托利益的风险。
    6.保管银行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银行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的保管银行资格方可从事保管业务。虽保管银行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
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
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
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7.证券经纪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
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业务。虽证券经纪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
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人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
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
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8.本信托计划交易系统的特有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 系统”)
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
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
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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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证券经纪商不对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 系统
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
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 PB 系统交易服务
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
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
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
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
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
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
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 PB 系统提供的全
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 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
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 PB 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 PB 系统,
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
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
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9.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参
与股票停牌等)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
现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利益分配、清算
要求的风险。
    (2)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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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10.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风险
    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信托财产净值低于追加值或
止损值后须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
全体委托人。关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权利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并自行解
决,与受托人无关,任何一方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
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1. 委托人代表风险
    全体委托人均同意指定【           】作为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
资建议(包括买入卖出),但因委托人代表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占有及对投资判断,其作出的投资建议可能并非最优,并且可能出
现委托人代表因判断错误或存在违约风险、信用风险造成其作出的投资建议不利
于信托计划运行,及可能造成信托计划投资损失的风险。
    委托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有效书面文件被视为是全体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其后
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若因委托人代表的无效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
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12.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
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二)风险监控
    1.市场风险识别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是由包括政
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而市
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证券市场风险表
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系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
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非系统性风险。对于上述风险的识别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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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丰富的市场经验。委托人代表具有长期的市场操作经验,这有助于其判断市场
变化的潜在风险,但并不能保证能够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或非系统性风险。
    2.风险计量
    风险计量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其一
取决于委托人代表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操作的水准,其二取决于
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特征。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
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将产生盈利或亏损,因此投资者
需要对信托计划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暴露有充分认识。
    3.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信托计划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监控的对
象为整体信托计划运行的合法合规性,也可能包括信托计划财产整体的盈亏情
况。风险监控依靠电脑系统判别及交易人员逐日盯市等手段实施。
    4.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指定专职的信托经理负责逐日盯市,进行风险监控。
    5.特别交易条款
    受托人可以在没有投资建议的情况下执行交易。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根据信托计划,受托人有理由相信某些品种存在不得持有的理由,受
托人可直接卖出;
    (2)根据相关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必须卖出部分证券且委托人代表经
受托人通知后仍未能及时提供投资建议的;
    (3)委托人代表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信托进入清算程序,受托人自主卖出
所有证券;
    6.内部控制与独立外部审计
    因受托人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均由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托人、受益人
与受托人在此约定《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三)风险承担
    1.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2.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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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
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采取了上述风险应对措施,但仍有可能发
生致使受托人不能有效规避的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
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第十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一)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限制
    经受托人同意,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
有的信托受益权。
    未经受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不得转让。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受让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封闭期、赎回费用等均延续转
让前的判断标准。
    2.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手续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与受让人持下列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
登记手续:
    (1)本信托合同。
    (2)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或主体证明文件。
    (3)受让方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资料。
    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信托计划的受
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3.信托受益权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按照转让金额 0.1%(年化)分别
向受托人缴纳信托管理费。
    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受益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向受托人缴纳信托管理费。
    (二)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如本信托计划中发生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手续。合
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合法的继承法律文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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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第十九条 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大会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信托公司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
    (二)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2.更换受托人;
       3.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4.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认为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三)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委托人同意,出现下列情况时受托人可以直接修改本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
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但需通知委托人(通知形式由受托人决定,包括但不限
于受托人网站公布、短信、邮寄等方式):
       1.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扩大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
       2.调低信托管理费、保管费及其他由信托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托单位认购、赎回方式及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托计划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条件;
       5.变更证券经纪人等相关服务机构;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7.本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本合同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若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形式确定的事
项,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
       10.按照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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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
    公告内容应包括: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进行表决。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
    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参会表决人员
的资格、会议议程、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体召开
方式由召集人决定并在公告中披露。
    (六)受益人大会议事和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应当
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七)受益人大会决定事项的通知和报告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报告。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的,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以受益人认可的方式告知受益人。
    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负责召集的,受益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
将大会决议告知受托人。
    召集人应当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在信托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如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情
形,新任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决定。以选任新受托人为审议事项的受益人大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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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召集。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

   (一)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及
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
   (二)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此声明并同意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电话、
电子邮件、传真、委托人通过 PB 系统查询等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同时
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委托人、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
人寄送。
    (三)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
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信
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专项审计。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净值及季度管理报告等。
   2.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
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
人与受益人披露。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
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本信托合同被撤销、
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
和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
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
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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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
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
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
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
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
合同。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合同当事人各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
院。


第二十五条 通知和送达

    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
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一)通知
       1.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
讯地址。委托人、受益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至
迟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
    受托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
内在受托人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2.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
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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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必备证件
    ①本合同原件。
    ②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受益人为机构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1)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4)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
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人需在以上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办理手续
    ①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
    ②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③提供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
    (3)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
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委托人和受益人应采用受托人认可的方式向受托人送达,包括但不限于直接
送达、邮寄送达、传真等方式,以受托人实际签收视为送达。
    受托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送达可采用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电子邮件、手
机短信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电子邮件或手机短
信的方式送达的,受托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之日;采用邮寄送达的,受托人投寄
后第七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六条 信托的生效

    本信托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一)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二)委托人交付相关认购费用(如有)。
    (三)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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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托合同经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五)信托计划成立。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
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该风
险申明书。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三)申明
    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
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
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受托人一致的理解。
    (四)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受托人持贰份,委托人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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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合同正文,为陕国投鑫鑫向荣 90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签署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盈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证券投资有

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

审慎做出购买决策。




委托人(签名)(自然人):




或:委托人名称(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及地点:2017 年          月      日于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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