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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得新: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7-10-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D201601283730310288BJ-20 号

致: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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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钟玉主持。

     3、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6、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河
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兴产业示范区凤翔路 66 号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7 年 10 月 22 日-2017 年 10 月 23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的股份数
为 25,827,5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3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88 人 , 代 表 的 股 份 数 为
373,865,3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5695%。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见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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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与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及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
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99,689,9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5,367,80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不存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出
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票未被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情形。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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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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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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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奥 利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贺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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