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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得新: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8-0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D201601283730310288BJ-28 号

致: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钟玉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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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公告了《关
于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统称
“会议通知”)。

     4.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内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6.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3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
洲际酒店(北辰西路 8 号院 4 号楼)二层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2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8 月 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的股
 份数为 873,147,8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658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43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39,278,0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09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2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912,425,946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7682%,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1 人,代表
 的股份数为 61,011,2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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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11,688,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9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716,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0,273,3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06%;反对 716,3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2%;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二) 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修正案》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11,751,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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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99.926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65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0,337,1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51%;反对 65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96%;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建设期调整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11,865,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86%;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56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4%;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0,451,0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18%;反对 56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 60 亿元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11,692,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96%;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733,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4%;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0,277,7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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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78%;反对 733,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履行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且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
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59,493,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512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1,51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7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9,493,7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28%;反对 1,51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不存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出
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票未被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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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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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贺      媛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段      茜




                                                  二○一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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