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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得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8-128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或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及

相关授权的方案》,同意修订《公司章程》有关股份回购相关条款,同时审议通

过了修订《公司章程》有关反恶意收购条款。

       一、回购公司股份相关条款修订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董

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份的。                                   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销。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总裁的工作;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决议同意,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十七)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
股东大会审议。                          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在发生
                                        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
                                        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反恶意收购相关条款修订
       鉴于近年来上市公司面临日益严峻的收购环境,相比其他股权较为集中的上

市公司,公司面临收购的抵御力较弱,而上市公司面临的收购,特别是恶意收购

不仅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在一定程度上更会导致上市公司原

经营计划打乱、股价波动,进而影响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

的出发点是为了保证公司有稳定的经营环境,确保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避

免恶意收购给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混乱,保障公司在面临恶意收购时的

正常运作及股价的正常,进而进一步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连续 90 日以上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且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此等股份在股份登记机构进行锁定,锁定期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次日。同时,召集股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东应将此等股份锁定证明材料送达董事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
                                         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
                                         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
                                         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 定
                                         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
                                         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
                                         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 并提供全
                                         部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
                                          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
                                          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
                                          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
                                          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但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规
                                          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六)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需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
                                          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
                                          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
                                           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
                                           三以上决议通过。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股东提议,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法定资格、
                                           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内被解除董事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5 倍
履行董事职务。                             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金。
……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
                                           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在继
                                           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
                                           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
                                           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
                                           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
                                           当具有至少连续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业
                                           务相同的高级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
                                           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裁的工作;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关事项;
                                          (十七)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
东大会审议。
                                          益,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采取本
                                          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不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在一百零七条后新增第一百零八条, 后续   第一百零八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

及引述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                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
                                          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
                                          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公司章程》的
                                          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
                                          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
                                          分析结果和应对措 施,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
                                          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对公司
                                          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
                                          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
                                          的行动;
                                          (四)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应按该
                                           名人员在公司任该职位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
                                           的 5 倍向该名人员支付赔偿金;
                                           (五)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
                                           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略等
                                           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
                                           收购行动。
                                           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时,连续 180 日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还有权采取
                                           或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采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未
                                           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
                                           收购措施;董事会接到该书面文件后应立即
                                           按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而
                                           无需另行单独获得股东大会的决议授权,但
                                           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并且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
                                           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开说
                                           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
生。
                                           罢免董事长的程序比照第一款规定执行。违
                                           反本条规定而做出的选举、更换、罢免董事
                                           长的决议无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聘请
                                           的总裁人选,应当具有至少连续五年以上在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任职的经历,并具
                                           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知识水
                                           平。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增加(四)
                                        (四)恶意收购,是指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
                                        意的情况下通过收购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
                                        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
                                        方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的属于恶意
                                        收购的其他行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
                                        “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
                                        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
                                        调整;前述股东大会未就恶意收购进行确认
                                        决议,不影响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
                                        在符合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主
                                        动采取反收购措施。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行。                                    过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