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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得新: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12-0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80431-01 号

致: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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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钟玉先生主持。

     3.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内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通知发出之后,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 24 日、2018 年 11 月 27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了两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补充公告》,对原《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的个别表述进行了更正,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公告的两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
案的补充公告》不构成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实质修改。

     6.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诚
盈中心 7 号楼 2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的股份数
 为 862,801,4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366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498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398,704,7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60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09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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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1,506,1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6267%,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 507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135,726,1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331%。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本议案包含多项子议案,须逐项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84,061,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8.006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2,238,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4%;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275,205,854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9,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815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2,647,18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15%;反对 2,238,469 股,占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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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93%;弃权 840,45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719,4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92%。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1.02 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82,994,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7.922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278,002,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374%;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509,23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8,6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1,579,729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50%;反对 3,637,151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98%;弃权 509,231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08,6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2%。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85,218,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8.0986%;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1,603,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1%;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274,683,694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6,2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77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3,804,24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40%;反对 1,603,569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15%;弃权 318,29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06,2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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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1.04 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85,251,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8.1012%;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275,806,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633%;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447,93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1,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5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3,836,60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79%;反对 1,441,569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1%;弃权 447,938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21,8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1.05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83,741,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7.9815%;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277,337,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4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427,03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1,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3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2,327,30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58%;反对 2,971,769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95%;弃权 427,038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21,8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6%。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1.06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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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85,298,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8.104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1,397,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8%;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274,810,337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1,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78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3,883,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27%;反对 1,397,269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5%;弃权 444,938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21,8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8%。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1.07 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84,692,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8.056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1,984,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3%;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274,828,94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8,6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78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3,278,00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63%;反对 1,984,56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22%;弃权 463,543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08,6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83,752,9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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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77.982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2,165,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275,588,14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8,7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846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2,338,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39%;反对 2,165,056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52%;弃权 1,222,743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208,7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09%。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32,009,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880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53,823,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6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275,673,14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2,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1.85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0,594,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805%;反对 53,823,49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560%;弃权 1,307,743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202,2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3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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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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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         ___

                                                           王      丽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贺      媛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段      茜




                                                  二○一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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