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9-04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星期三)14:30 在张家港市沙洲湖酒店(一干河 东路 333 号)二楼 5 号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并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在指定媒体刊登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刊登了《关于变更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的 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钟玉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2 月 20 日,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投票审议,其中网络投票中的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 年 2 月 27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网络投票中的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9 年 2 月 26 日 15:00— 2 月 2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80 人,代表股份 1,514,423,525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2.76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223,681,02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4.55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68 人,代表股份 290,742,5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8.211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78 人,代表股份 388,643,444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0.97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97,900,94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76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68 人,代表股份 290,742,5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8.2110%。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 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实行差额选举。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 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非独立董事。根据表决结果,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当选的非独立董事为:肖鹏先生、余瑶女士、侯向京先生、纪福 星先生: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01 选举肖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4,423,525 股,其中同意 1,138,753,103 票,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9%。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同意 268,753,103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5%。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排名居前,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当选。 议案 1.02 选举徐曙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4,423,525 股,其中同意 1,115,676,231 票,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7%。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同意 265,676,231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6%。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排名居后,未能当选。 议案 1.03 选举侯向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4,423,525 股,其中同意 1,153,836,467 票,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9%。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同意 303,836,467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8%。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排名居前,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当选。 议案 1.04 选举纪福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4,423,525 股,其中同意 1,175,730,088 票,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4%。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同意 340,071,360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0%。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排名居前,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当选。 议案 1.05 选举余瑶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4,423,525 股,其中同意 1,121,774,948 票,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7%。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同意 24,313,352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 表决结果:赞成票数排名居前,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当选。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实行等额选举。根据表决结果,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当选的独立董事为:陈东、张述华、杨光裕。 议案 2.01 选举陈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514,423,525 股 , 其 中 同 意 1,135,334,933 票,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7%。其中,中小股 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3,920,251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05%。 表决结果: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当选。 议案 2.02 选举张述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514,423,525 股 , 其 中 同 意 1,131,807,972 票,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4%。其中,中小股 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393,290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2.15%。 表决结果: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当选。 议案 2.03 选举杨光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514,423,525 股 , 其 中 同 意 1,134,384,376 票,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1%。其中,中小股 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2,969,694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2.81%。 表决结果: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当选。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实行等额选举。根据表决结果,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当选的股东代表监事为张宛东、高天。 议案 3.01 选举张宛东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514,423,525 股 , 其 中 同 意 1,141,668,133 票,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9%。其中,中小股 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0,253,451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4.68%。 表决结果: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当选。 议案 3.02 选举高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参 与 表 决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514,423,525 股 , 其 中 同 意 1,134,087,373 票,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0%。其中,中小股 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2,672,691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2.73%。 表决结果: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当选。 4、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或津贴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4,437,6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0390%;反对 21,735,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52%;弃权 38,250,4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212,1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5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657,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653%;反对 21,735,4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927%;弃权 38,250,4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212,1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2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