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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新: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19-04-30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瑞华专函字【2019】48540002 号



目    录

一、 专项说明  1-5

三、 本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9 层

                     Postal Address:9/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瑞华专函字【2019】4854000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公
司”)2018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9]48540007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1、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20 日康得新公司公告:在证券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同时经

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存在被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截至本报告日止,康得新公

司管理层无法准确认定公司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具体情况,我们也无法获取与

上述大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大股东资金占

用事项对康得新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2、公司大额销售退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康得新公司在对 2018 年度经营活动进行自查的过程中,对公司账面原已确

认的部分营业收入进行了销售退回账务处理,对此我们无法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

程序,也未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所以无法判断该事项的真实性和公司

账务处理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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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披露的恰当性

    康得新公司 2018 年年末货币资金余额人民币 153.16 亿元。对其中 122.10

亿元的银行存款余额,虽然我们实施了检查、函证等审计程序,但是未能取得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也无法实施进一步有效的替代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予以确认,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公司上述银行存款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准

确性及披露的恰当性。

       4、其他非流动资产中下列款项的交易实质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17 所述,于 2018 年 6 月开始,康得新公司之全资子

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光电)与中国化学赛鼎宁

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鼎宁波)签订一系列委托采购设备协议,用于 1.02

亿先进高分子功能膜项目及裸眼 3D 项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康得新光

电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人民币 21.74 亿元的设备采购预付款。截至本报告日止,我

们未收到赛鼎宁波的回函,康得新公司也尚未收到上述各项采购材料及裸眼 3D

模组设备,康得新管理层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以说明预付赛鼎宁波

款项的交易实质,我们无法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或者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该事项的确认、计量及列报是否准确、恰

当。

       5、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准确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3 所述,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康得新公司应收账

款 账 面 余 额 人 民 币 6,093,542,800.07 元 , 相 应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人 民 币

1,228,183,245.06 元,其中公司对预计无法偿还的除关联方以外的部分单项金额

重大的应收账款进行单项计提 813,635,617.82 元;在确定应收账款预计可收回

金额时需要评估相关客户的信用情况,包括了解客户资信以及实际还款情况等因

素,需要运用重大会计估计和判断;公司管理层未能提供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

计提的坏账准备所依据的资料,亦未能提供上述剩余应收款项可回收性评估的充

分证据。我们在审计中实施了包括函证、访谈、复核等审计程序,但未能获取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也无法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或者替代审计程序。因

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做出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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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
    如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六 、 6 所 述 , 康 得 新 公 司 2018 年 末 对 存 货 计 提 了
495,535,870.47 元的存货跌价准备。康得新公司未能对其中 456,964,125.85 元
的存货跌价准备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对管理层计算的可变现净值所涉
及的重要假设如销售价格、预计的销售费用等。导致我们无法执行重新计算的验
证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认该部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的准确性。
    7、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计量的准确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8 所述,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康得新公司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账面价值人民币 4,227,669,966.67 元,该类金融资产占康得
新资产总额的 12.34%。截至本报告日止,管理层未能提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
允价值的估值报告,我们无法对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计量实施有效的替代
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所以无法确认康得新公司账面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计量的准确性和披露的完整性。
    8、商誉减值的准确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14 所述,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康得新公司商誉
账面原值人民币 59,085,939.44 元,康得新公司 2018 年末对该商誉计提减值准
备 41,555,849.91 元;由于公司未能提供该项商誉减值计提的充分依据,我们无
法判断康得新公司期末商誉减值计提的准确性,也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对财务报表
的相关项目做出调整。
    9、重大不确定性的影响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3 及十四、2 所述,康得新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公司资金短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涉及较多
的诉讼,截至本报告日止,上述事项正在进行中,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
断其对康得新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10、其他事项
    由于康得新公司董事会无法保证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也无法实施进一步有
效的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后附的康得新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及附
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披露的恰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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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
见》第七条:“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
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
见”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
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
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
有可有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
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由于审计范围受取限制,对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段落所
述事项,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不能确定是否存在重
大错报的情形。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
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
判断“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中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法会计准则、制
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五、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康得新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具体影响
    上述导致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对康得新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
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存货及存货跌价准备、其他非流动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商誉及 2018 年度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资
产减值损失、其他综合收益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如上所述,我们无法获取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审计程序,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
康得新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合并及公
司利润表以及公司现金流量表相关报表项目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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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专项说明仅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内部使用,不得作任何形
式的公开发表或公众查阅,或作其他用途使用。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江晓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支建


                                               201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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