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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2019-05-1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康得新)于2019年5月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
小板关注函【2019】第244号)(下称:《关注函》),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
认真分析后,应监管要求对《关注函》中所列问题向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如下:

    2019年5月8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39号)的回复公告,我部高度关注回函
事项,请你公司再次核查并作出详细说明:

      1、根据回复公告,你公司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
得投资集团”)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以下简称“西单支行”)签订了《现金管理
合作协议》,为康得投资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网络服务,截至目
前,你公司及主要子公司已加入《现金管理合作协议》。请补充说明:
    (1)康得投资集团与西单支行签订《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
    回复:
    康得投资集团与西单支行签署了《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该《现金管理
业务合作协议》共计14章,分别为总则、定义、组成和设置、现金管理服务内
容、权利和义务、具体协议、价格、对账、赔偿、保密、不可抗力、合作承诺、
争议解决和生效及有效期。现披露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2)康得投资集团与西单支行签订《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及你公司、主要
子公司加入《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的原因;
    回复:
    2018年4月,康得新发行第一期、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总计15
亿元,西单支行作为两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之一,在两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中确认了
截至2017年9月30日康得新的货币资金为1,891,607.31万元。作为《现金管理合
作协议》的主办行,西单支行隐瞒了货币资金存放的问题,并未提示公司。直至
公司无法按期兑付本息,公司收到法院财产保全文书后,才发现康得新及康得新
光电西单支行账户的实际余额为0,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成立后针对上述情形开展
自查,得知了康得新及其下属子公司曾经参与了《现金管理合作协议》,但是,
公司时任财务人员亦无法说明康得新及其下属子公司加入《现金管理合作协议》
的原因。
    为了进一步调查清楚原因,2019年3月19日,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管理层及
其聘请的咨询机构、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中介团队与西单支行在北京举行了现场会

                                   1
议,并在会议中主要询问了下述方面的问题:
    (1)西单支行为康得投资集团、康得新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现金管理系统
服务的背景、时间、服务方式等。
    (2)请西单支行解释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第12条,“在不放大甲方及各
成员单位在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下各账户在乙方的实际存款总额的前提下,乙方按
照账实相符的原则为甲方及成员单位据实出具资金证明或相关存款证明文件。”
的含义。
    (3)请西单支行解释,当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函证时,如何知道资金证明
记载的是实际余额,还是显示余额。
    (4)请西单支行具体介绍任意一笔该联动账户内部划转资金的流程。
    就上述问题,西单银行的答复如下:
    针对问题(1)北京银行答复称,a.除《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外,西单
支行与康得投资集团和康得新没有签署过其他任何的协议;b.目前西单支行提供
的现金管理系统为了方便康得投资集团的现金管理,康得投资集团开立联动账户
后,康得投资集团子公司也可以加入到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内并开立账户,可
以实现上拨下划功能。
    针对问题(2)、(3)、(4)三个问题,西单支行没有正面回复公司提出
的问题。
    在2019年3月19日举行的双方现场会上,公司董事及管理层已经指出了西单
支行提供上述现金管理业务服务,很有可能导致了康得新与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
团的资金混同,并质疑西单支行的做法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第
68条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
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
和风险”。但是,西单支行并没有正面回复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质疑。
    考虑到联动账户背后成因的不透明性及资金划拨程序的复杂性,而且,西单
支行亦不配合开展进一步调查,公司无法通过康得新及其下属3家公司的账户了
解到联动账户内部运行情况。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向证券及银行监
管部门投诉,在有关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追加西单支行作为被告,公司亦在等待西
单支行配合说明前述情形。

    (3)你公司及主要子公司加入《现金管理合作协议》是否导致你公司与康
得投资集团共用银行账户,是否存在将公司资金通过《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存
入康得投资集团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的情形,是否导致康得投资集团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回复:
    根据《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康得投资集团与康得新的账户可以实现上拨下
划功能;因此,康得投资集团有机会从其自有账户提取康得新账户上拨的款项。
但是,由于康得新自己账户的对账单并不反映账户资金被上拨的信息,公司没有


                                  2
内部划转的原始材料,所以康得新及其下属公司无法知悉是否已经发生了与康得
投资集团的内部资金往来。公司不排除公司资金通过《现金管理合作协议》被存
入康得投资集团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的可能性。
    由于公司无法核查康得投资集团账户的现金流动情况,公司目前无法确定公
司资金是否已经被康得投资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要求西单支行向监管机构和
市场公开联动账户的全部运行情况。

      2、根据回复公告,2018年6月10日,你公司子公司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光电”)与中国化学赛鼎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
学赛鼎”)签订《采购委托协议》,并于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累计支付中国化学
赛鼎采购预付款21.24亿元。截至目前,康得新光电暂未收到上述委托采购交易
项下的任何设备,并经公司自查,暂未发现康得新光电与中国化学赛鼎存在关
联关系。请补充说明:
    (1)独立董事提出,从注册会计师通过天眼查获得的信息看,上述交易为
实质性的关联交易,并构成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请对照《股票上市规
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1.2条、第10.1.3条和第10.1.6条,逐条说明你公司与
中国化学赛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回复:
    1.基本情况
    经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询,
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自然
人孟启贵,监事为自然人陈宏。

    中国化学赛鼎的股权结构,详见下图:




                                    3
                             国务院


                                100%


                            中国投资                                                                   国务院国有
                            有限责任                                                                   资产监督管
                                         深圳证券       上海证券
                              公司                                        国务院                                        国务院
                                          交易所        交易所                                          理委员会

                                               50%           50%
                                100%                                          100%                           100%          100%


 国务院国                                                                                               中国化学
                            中央汇金                                    中国国新                                       中国诚通
                                           中国证券登
 有资产监                   投资有限                                    控股有限                        工程集团       控股集团
                                           记结算有限
               国务院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
 督管理委                   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
                                                                                                                                     工程集团
   员会                                                                                                                              -中信建
                   100%          100%                                         100%                           100%           100%      投证券
      100%
                                                                                                                                     -18 中化

中国化学                                                                                                                北京诚通     EB 担保
              国家能源投    中央汇金资   全国社保       中国证券金      国新投资       香港中央        中化建工程集
工程集团                                                                                                                金控投资     及信托财
              资集团有限    产管理有限   基金——        融股份有       有限公司       结算有限        团北京建设投
有限公司                                                                                               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产专户
              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      五组合          限公司                         公司



     40.08%          2.9%        1.17%        0.93%              2.2%          7.23%            1.6%           1.06%         1.85%      15.47%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0%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100%


                                              中国化学赛鼎宁
                                              波工程有限公司




               注: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和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询,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了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前述检索
           工具未显示其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上图为根据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制作,仅保留该公司前十大股东信息。
               (2)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和
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无法检索到前述单位的投资比例。
    2.关联关系判断
    通过公司内部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1)中国化学赛鼎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
称:“《规则》”)第10.1.3条(一)规定的情形,即,中国化学赛鼎未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2)中国化学赛鼎不存在《规则》第10.1.3条(二)规定的情形,即,中
国化学赛鼎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控制的除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中国化学赛鼎不存在《规则》第10.1.3条(三)规定的情形:
      a.中国化学赛鼎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b.中国化学赛鼎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自然人孟启贵,监事为自然人陈宏。
自然人孟启贵、陈宏不是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不属于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担
任中国化学赛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自然人孟启贵,自然人陈宏,不存在《规则》第10.1.5条规
定属于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的情形:(i)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ii)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iii)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
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iv)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此外, 经公司自查,未发现孟
启贵、陈宏存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并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
    (4)中国化学赛鼎不存在《规则》第10.1.3条(四)的情形。即,中国化
学赛鼎未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或一致行动安排;
    (5)经公司自查,未发现中国化学赛鼎存在《规则》第10.1.3条(五)的
情形。即,中国化学赛鼎从实质上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
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6)经公司自查,未发现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存在《规则》第10.1.6条(一)
的情形。即,公司未发现中国化学赛鼎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
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有《规则》第10.1.3
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
    (7)经公司自查,未发现中国化学赛鼎存在《规则》第10.1.6条(二)的
情形。即,公司未发现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有《规则》
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
    (2)康得新光电委托中国化学赛鼎进行采购的原因,预付款占采购金额的


                                   5
比例、大额支付预付款的合理性;
    回复:
    1. 康得新光电委托中国化学赛鼎进行采购的原因
    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自成立以来,已经访谈了当时签署采购委托协议的具体工
作人员,但是相关工作人员拒绝作出正面答复,无法了解交易背景。
    为进一步获知相关原因,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2019年3月22日、2019年3
月25日、2019年4月18日,先后与中国化学赛鼎通过往来函件进行沟通,询问了
《采购委托协议》的履行、资金流向等问题。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致函中国化学赛鼎,要求其就《采购委托协议》签订
的背景、安排进行说明。2019年5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化学赛鼎的回函,该回函
介绍了交易流程,但未说明公司选择中国化学赛鼎进行采购的原因。
    2.预付款占采购金额的比例
    独立董事针对中国化学赛鼎提出的20余亿预付款,是指未收货的前提下支付
给供应商的设备款项金额,包括了严格意义上合同约定的预付款19.14亿元及合
同进度款2.6亿元,其中实际支付预付款金额为19.14亿元,占合同总金额的63.6%;
支付合同进度款2.6亿元,占合同总金额的8.64%。
    3.大额支付预付款的合理性
    针对大额支付预付款的合理性问题,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自知悉该等委托采购
交易以来,即始终对前述问题秉持怀疑态度,并积极与中国化学赛鼎进行沟通。
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将及时披露进一步调查结果。

    (3)《采购委托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内
容、数量、价格、结算方式、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
    回复:
    康得新光电与中国化学赛鼎在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11月20日之间一共签
署了一份《采购委托协议》与六份《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协议的具体内
容详见附件二。

    (4)中国化学赛鼎在未交付任何采购设备的情况下,你公司直至2018年11
月28日仍支付5,000万元预付款的原因,是否符合商业逻辑,相关交易是否具有
商业实质;
    回复:
    根据2018年11月20日签署的补充协议书,2018年11月28日仍支付5,000万元
预付款的原因为,采购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内所供设备大部分外购件需要从国外
采购,国外客商要求全额付款后发货,被委托人资金压力较大。
    但是,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自成立以来,就上述预付款的合理性,分别询问了
当时签署采购委托协议的具体工作人员,但是相关工作人员拒绝作出正面答复,
无法了解交易背景。


                                   6
    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自知悉该等委托采购交易以来,即怀疑该等预付款存在不
符合商业逻辑的安排,其商业实质异常。该等预付款的合理性亦受到独立董事的
强烈质疑。

    (5)结合上述问题,进一步核查并说明相关资金是否最终流入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是否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你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忠实和勤勉义务。
    回复:
    2019年5月8日,公司收到的中国化学赛鼎回函称,中国化学赛鼎了解到,设
备供应商收到货款后已直接或间接将该批货款汇入大股东康得投资集团账户。中
国化学赛鼎称,康得投资集团书面回复中国化学赛鼎,供应商已将预付款转付给
康得投资集团,康得投资集团将该等货款暂借给康得新。
    针对中国化学赛鼎的说明,公司展开严格自查,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康得新
未收到过任何康得投资集团给付的采购委托协议项下退款,公司亦未从康得投资
集团获知关于该等预付款已经退回给康得新的任何形式的确认或者支付凭证。鉴
于公司目前未收集到其他确凿的相关证据,出于谨慎考虑,公司董事会不排除控
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目前,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仍在
进一步调查核实中,待所需信息和证明资料相对完整时,将会采取相应措施以维
护公司利益,公司亦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披露前述问题的进展。
    综上,公司新一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为采购委托协议及相关预
付款的商业逻辑及商业实质存在重大不合理性,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自
查,并与采购受托方中国化学赛鼎积极沟通,已经履行了忠实和勤勉义务。



    特此回复。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0日



    附件一《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
    附件二《采购委托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书的具体内容




                                  7
     附件一《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方、成员单位及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
下,遵循友好合作、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各方
共同组建 “_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服务网络”
(以下简称“现金管理服务网络”)。
    第二条 甲方、成员单位及乙方履行本协议时,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甲方及成员单位保证其利用现金管理服务网络所从事业务的合法
性,保证资金的集中和管理符合甲方及成员单位的经营范围及各项监管要求,保
证资金的划转是付款方与收款方的一致意思,并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
保证与乙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四条 乙方本着为甲方及成员单位提供最佳服务的宗旨,根据本协议统一
组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各分支机构,为甲方及成员单位提供现金管理
服务,但由于甲方及成员单位间发生的资金划转行为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包括但
不限于甲方及成员单位间发生的纠纷以及甲方及/或成员单位与第三方发生的纠
纷)以及甲方及/或成员单位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或成员
单位被有关机关追究任何责任),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成员单位:指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境内
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二、乙方: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乙方”包含乙方、主办行、协办行的任
一或全部。
    三、集团账户:由甲方在主办行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归集
甲方或成员单位各子账户的各类资金。
    四、子账户:由甲方或成员单位在主办行或协办行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
算账户。

                              第三章 组成和设置
     第六条 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由以下各方组成: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本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下各成员单位
     主办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协办行:为成员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各分支机
构


                                   8
    第七条 现金管理服务网络账户结构
    甲方在主办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集团
账户,甲方及/或协办单位在协办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现金管理
服务网络的子账户。集团账户及子账户组成总、分、支多层级树状账户结构。
    第八条 成员单位的加入
    一、初始成员单位的加入
    相关单位应签署《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加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1)作
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生效后该单位成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成员单位。
    二、本协议生效后,如其他甲方相关单位需加入现金管理服务网络(或成员
单位需新增其他账户加入),则甲方及该成员单位应共同签署《现金管理服务网
络加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2)并提交乙方,乙方同意后将该成员单位或
新增账户纳入现金管理服务网络。
    第九条 成员单位的退出
    一、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某一成员单位或其在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下开立的部
分账户需退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应由甲方及成员单位共同签署《现金管理服务
网络退出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并提交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退出。
    二、如拟退出的成员单位或拟退出的账户存在下级账户的,其下属全部子账
户的成员单位应一并退出。
    第十条 账户信息的变更
    本协议有效期内,成员单位如需变更其账户信息,应由甲方及成员单位共同
签署《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变更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四)并提交乙方,经乙方同
意后进行相交信息的变更。
    第十一条 甲方在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下集团账户及子账户的加入、退出及相
关账户信息的变更参照本章的约定办理。

                          第四章 现金管理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 乙方为甲方及成员单位提供以下第               项服务进行现
金管理:
    一、账户资金集中
    (一)资金集中采用实时集中方式进行。
    该模式下,当子账户发生收款时,该账户资金实时向上归集,子账户同时记
录累计上存资金余额;当子账户发生付款时,自集团账户实时向下下拨资金完成
支付,同时扣减该子账户上存资金余额。
    (二)账户余额管理按照零余额管理方式进行:将各下子账户的资金全额归
集到所集团账户。
    (三)甲方或成员单位可通过书面申请方式对资金集中方式及账户余额管理
方式进行变更。
    二、定向支付控制


                                  9
    为实现甲方内部资金收支管理,子账户可设置收付合用、只收不付和只付不
收三类。
    2、收付合用账户可用于资金收款和付款;只收不付账户仅可用于办理资金
收款,除向集团账户归集资金外,不得办理付款;只付不收账户仅可用于向子账
户下拨资金或直接对外付款,除接受集团账户下拨资金外,不得办理收款(退款
情形除外)。
    3、各子账户支付控制由                  设定。
    4、甲方或成员单位可通过书面申请方式对账户支付控制进行变更。
    内部资金计价
    1、内部资金计价是指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下甲方及各成员单位对各账户之间
调剂使用的资金以一定标准进行综合计算,得出资金占用方应支付的资金对价。
    2、若甲方对内部资金计价标准无特别约定,则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价;若甲
方提供其他计价标准的,则须在结息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否则因此造成的
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内部资金计价的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甲方及成员单位自行支付;
    (2)乙方根据约定的支付时间及支付要求从支付方账户中自动扣除相应资
金以完成支付。因甲方或成员单位账户状态异常、账户余额不足等任何非乙方原
因造成支付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呈现余额管理
    1、账户呈现余额管理是指在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下,甲方及各成员单位可以
选择不同的方式作为各级账户的账户余额呈现。
    2、甲方及成员单位理解并同意,呈现余额将作为有权机关对其账户查询、
冻结、扣划的依据。
    3、甲方及成员单位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作为账户余额呈现:
    (1)账户实际余额:子账户实际存款余额。(实时集中且零余额管理模式
下账户余额均显示为零)。
    (2)应计余额:子账户可用于对外支付的资金总和。其计算公式为:应计
余额=账户实际余额+上存资金余额-向上级借款。其中:上存资金余额=子账户向
集团账户累计归集的资金总额-集团账户向子账户累计下拨的资金总额。在该模
式下子账户对账单降不显示该账户与集团账户之间的自动上存和自动下拨等归
集交易。
    五、账户及凭证服务
    1、乙方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下的各级账户提供标准化的对账单及相关凭证
服务。
    2、对账单及相关凭证的具体提供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六、资金证明
    在不放大甲方及各成员单位在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下各账户在乙方的实际存


                                 10
款总额的前提下,乙方按照账实相符的原则为甲方及成员单位据实出具资金证明
或相关存款证明文件。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及具体协议的约定统一协调协办行,为甲方
及成员单位提供全面综合的现金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甲方应协调各成员单位配合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建立和正常运
行,保证成员单位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并有效执行本协议。
     第十五条 甲方及成员单位认可乙方根据甲方及成员单位通过电子系统及本
协议、具体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发起的指令所作的交易和记录以及由此产生的记
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 甲方及成员单位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现金管理服务网络
的组建及运行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负
责。
     第十七条 甲方及成员单位应保证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下各级帐户的正常使
用,对因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异常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下,如甲方或成员单位发送的指令不清晰、不
完整、不准确、不及时,乙方有权予以退回或不予以执行,因此造成的支付延迟
或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及成员单位承诺在订立本协议时不存在任何违反有关环境保
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行为或情形,并且承诺本协议订
立后亦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规与规章;若甲
方及成员单位上述声明虚假或者上述承诺未被履行,或甲方及成员单位可能发生
耗能、污染风险、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及成员单位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任一及/或
全部现金管理服务并采取本协议及具体协议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二十条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下资
金划转等事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货保留的甲方及成员单位办理资金划转
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乙方催收债务的记录、凭证及乙方记载甲方及
成员单位加入、退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及变更账户信息的系统数据、单证均构成
有效证明本协议及具体协议项下各方法律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及成员单位不能
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系统数据等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
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甲方、成员单位及乙方负有协助司法及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
乙方有义务执行有权机关关于查询、冻结、扣划的规定,按有权机关要求办理相
关手续,甲方及成员单位承诺不因乙方履行上述义务而向乙方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或异议。由此产生的甲方及/或成员单位自身损失以及乙方遭受的损失(如有)
全部由甲方及/或成员单位承担。
     一、当子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时


                                  11
    甲方及成员单位同意,在执行有权机关要求时,乙方有权将该子账户退出现
金管理服务网络,并有权按该账户的账户实际可用余额或呈现余额将资金由集团
账户划回至该子账户,以配合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由于集团账户余额不足等原
因影响子账户资金的查询、冻结、扣划或影响乙方履行上述义务,由集团账户开
户单位及甲方连带承担全部责任。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当有权机关解除对该账户冻结时,如需重新加入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甲方及
成员单位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约定重新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当集团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时
    甲方同意,如集团账户被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时,乙方应执行有权机关
的要求,履行司法协助及行政执法协助义务。由于集团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影响
该账户资金的冻结、扣划、影响乙方履行上述义务或影响子账户使用的,甲方承
担全部责任。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六章   具体协议
    第二十二条 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现金管理服务,甲方及成员单位与乙方已
经及/或将要签署各类法律性文件(及其不时所作的修订)。包括但不限于本协
议附件、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下各类客户服务协议、系统使用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
法律性文件。
    具体协议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具体协议约定为准;
具体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及具体协议的未尽
事宜,由甲方及成员单位与乙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及成员单位选择以乙方                   作为现金管理
服务网络的实施渠道。
    A: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系统
    B:银企直联系统
    C:现金管理系统
    D:
    第二十四条 为明确约定上述渠道系统使用中的相关事项,各方应签署

     A:《北京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
     B:《北京银行银企直联三方合作协议》
     C:
     第二十五条 为实现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现金管理服务,各方还应共同签
署
     A:
     B:
     C:
     D:


                                  12
    E:

                               第七章 价 格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根据其在本协议项下为甲方及成员单位提供的现金管
理服务,按照乙方相关收费标准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甲方及成员单位同意乙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收费标准
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项下相关费用的收取方式为:

    第二十九条 甲方及成员单位按上述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逾期未
支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及成员单位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开立的任一
账户中扣收。

                              第八章 对 账
    第三十条 甲方及成员单位应及时配合乙方进行对账。主办行和协办行按照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分别与甲方及成员单位定期办
理对账,对账的内容包括账户的核对、扣划款项的核对等。发现账务不符等问题,
各方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更正。

                                第九章 赔 偿
    第三十一条 甲方或任一成员单位违反其在本协议或具体协议项下的约定
给乙方及/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对受损失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乙方在提供现金管理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或成员单位资
金损失的,由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甲方及成
员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因甲方及成员单位自身原因、网络故障、通讯
故障、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保 密
    第三十二条 甲方、成员单位及乙方对于其在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下收到的其
他方的相关资料及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
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以及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
的除外。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成员单位及乙方各方或一方不能全部或
部分履行本协议及具体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方、成员单位及乙方互不承担违
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各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13
其他方不能履约的理由,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各方应当
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章 合作承诺
    第三十四条 根据甲方及成员单位现有的和未来的其他金融需求,甲方及成
员单位同意指定乙方作为向甲方及成员单位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主要合作银行,
与乙方进行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合作。
    第三十五条 乙方同意将甲方及成员单位作为其重要的基本客户,在中国法
律、法规与规章允许并满足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向甲
方及成员单位提供乙方现有的及未来所具备的银行服务手段及金融工具,并在中
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并满足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
就乙方为甲方及成员单位在本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下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在价格
上给予甲方及成员单位适当优惠。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甲方、成
员单位与乙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应向主办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生效及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如有效期届满而各方均未提出终止,
应视为自动延期      年,以此类推。
    第三十九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成员单位及乙方每年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金
融创新等具体情况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进项协商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新
的具体协议或对已经签署的具体协议予以变更或解除。在各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
署补充协议前,本协议持续有效。
    二、甲方、成员单位及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附件:
  附件一:成员单位及指定账户清单
  附件二-1: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加入申请书(适用于初始成员单位)
  附件二-2: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加入申请书(适用于后续加入及新增账户的成员
单位)


                                   14
附件三:现金管理服务网络退出申请书
附件四: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变更申请书


附件一:
                       成员单位及指定账户清单
                与
                主
                                                                     账
                办
序                   法定地     开户                        账户类   户
     单位名称   单                      户名      账号
号                     址         行                          型     级
                位
                                                                     别
                关
                系
                     北京市     北京   康得投
     康得投资
                     海淀区     银行   资集团
1    集团有限   -                               ***033258 一般户     -
                     上地六     西单   有限公
     公司
                     街 17 号   支行   司
                     北京市
                                     北京康
     北京康得        昌平区     北京
                                     得新复
2    新复合材        昌平科     银行
                -                    合材料     ***033796 一般户     -
     料股份有        技园区     西单
                                     股份有
     限公司          振兴路     支行
                                     限公司
                     26 号
                     江苏环
                     保新材          张家港
     张家港康                   北京
                     料产业          康得新
     得新光电                   银行            ***033863
3               -    园晨港          光电材                 一般户   -
     材料有限                   西单
                     路北侧          料有限
     公司                       支行
                     港华路          公司
                     西侧




                     张家港            张家港
     张家港保        保税区     北京   保税区
4    税区康得        台湾路     银行   康得菲
                -                               ***034181 一般户     -
     菲尔实业        西侧和     西单   尔实业
     有限公司        鑫化学     支行   有限公
                     南侧              司




5    北京康得   -    北京市     北京 北京康     ***034230 一般户     -

                                 15
     新光电材           昌平科     银行 得新光
     料有限公           技园区     西单 电材料
     司                 振兴路     支行 有限公
                        26 号一         司
                        幢2层
                        北京市
                        海淀区
                        上地信
                                        北京康
     北京康得           息产业     北京
                                        得新能
     新能源科           基地上     银行            ***034359
 6                -                     源科技                 一般户   -
     技股份有           地六街     西单
                                        股份有
     限公司             17 号康    支行
                                        限公司
                        得大厦
                        第一、
                        六、七层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京   北京康
     北京康得
                        上地六     银行   得通用
 7   通用设备     -                                ***033950 一般户     -
                        街 17 号   西单   设备有
     有限公司
                        6512 房    支行   限公司
                        间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京   康得世
     康得世纪
                        上地六     银行   纪能源   ***034000
 8   能源科技     -                                            一般户   -
                        街 17 号   西单   科技有
     有限公司
                        6708 房    支行   限公司
                        间




附件二-1:
                         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加入申请书
                            (适用于初始成员单位)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我单位作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                 ,授权代表我单位签署
编号为       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我单位承诺:
我单位已知悉并同意主协议的全部内容,自愿加入“                  ”现金管理
服务网络,并作为该网络的成员单位。
    我方参与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相关账户信息如下:
序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账户类型    账户级别
1       北 京 银 行 北 京 康 得 新 复 合 ***033796 一般户      -
        西单支行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6
2      -          -                 -            -            -
3      -          -                 -            -            -

    我方在此申请并承诺:
    一、我方已阅读主协议及相关协议的所有条款,清楚知悉上述协议的所有内
容,对相关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我方同意
正式加入前述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并愿遵守上述协议约定,享受其项下各项权利
并履行其项下各项义务。
    二、我方认可甲方为实现主协议项下的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与贵行已经及/或
将要签署的各类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协议附件、各类客户服务协议、系
统使用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性文件)的效力,遵守相关文件的约定并履行相应
义务。
    三、本申请书是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我方章
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我方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
准。因我方无权签署相关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我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
额赔偿贵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本申请书所述相关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因我方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不
及时等非可归因于贵行的原因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方承担。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附件二-1:
                         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加入申请书
                            (适用于初始成员单位)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我单位作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                 ,授权代表我单位签署
编号为       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我单位承诺:
我单位已知悉并同意主协议的全部内容,自愿加入“                   ”现金管理
服务网络,并作为该网络的成员单位。
    我方参与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相关账户信息如下:
序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账户类型    账户级别
1       北 京 银 行 张 家 港 康 得 新 光 ***033863 一般户
        西单支行 电材料有限公司
2       -           -                    -         -           -
3       -           -                    -         -           -

    我方在此申请并承诺:
    一、我方已阅读主协议及相关协议的所有条款,清楚知悉上述协议的所有内
容,对相关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我方同意
正式加入前述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并愿遵守上述协议约定,享受其项下各项权利
并履行其项下各项义务。

                                    17
    二、我方认可甲方为实现主协议项下的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与贵行已经及/或
将要签署的各类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协议附件、各类客户服务协议、系
统使用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性文件)的效力,遵守相关文件的约定并履行相应
义务。
    三、本申请书是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我方章
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我方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
准。因我方无权签署相关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我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
额赔偿贵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本申请书所述相关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因我方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不
及时等非可归因于贵行的原因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方承担。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附件二-1:
                       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加入申请书
                         (适用于初始成员单位)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我单位作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                ,授权代表我单位签署
编号为      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我单位承诺:
我单位已知悉并同意主协议的全部内容,自愿加入“                 ”现金管理
服务网络,并作为该网络的成员单位。
    我方参与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相关账户信息如下:
序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账户类 账户级
号                                                   型         别
1     北京银行西 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                一般户
                                          ***034181
      单支行      实业有限公司
2     -           -                       -          -          -
3     -           -                       -          -          -

    我方在此申请并承诺:
    一、我方已阅读主协议及相关协议的所有条款,清楚知悉上述协议的所有内
容,对相关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我方同意
正式加入前述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并愿遵守上述协议约定,享受其项下各项权利
并履行其项下各项义务。
    二、我方认可甲方为实现主协议项下的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与贵行已经及/或
将要签署的各类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协议附件、各类客户服务协议、系
统使用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性文件)的效力,遵守相关文件的约定并履行相应
义务。
    三、本申请书是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我方章
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我方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
准。因我方无权签署相关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我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
额赔偿贵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18
    四、本申请书所述相关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因我方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不
及时等非可归因于贵行的原因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方承担。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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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加入申请书
                          (适用于初始成员单位)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我单位作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                ,授权代表我单位签署
编号为      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我单位承诺:
我单位已知悉并同意主协议的全部内容,自愿加入“                 ”现金管理
服务网络,并作为该网络的成员单位。
    我方参与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相关账户信息如下:
序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账户类 账户级
号                                                   型         别
1     北 京 银 行 北京康得新光电材料有               一般户
                                          ***034230
      西单支行 限公司
2     -           -                       -          -          -
3     -           -                       -          -          -

    我方在此申请并承诺:
    一、我方已阅读主协议及相关协议的所有条款,清楚知悉上述协议的所有内
容,对相关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我方同意
正式加入前述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并愿遵守上述协议约定,享受其项下各项权利
并履行其项下各项义务。
    二、我方认可甲方为实现主协议项下的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与贵行已经及/或
将要签署的各类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协议附件、各类客户服务协议、系
统使用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性文件)的效力,遵守相关文件的约定并履行相应
义务。
    三、本申请书是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我方章
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我方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
准。因我方无权签署相关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我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
额赔偿贵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本申请书所述相关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因我方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不
及时等非可归因于贵行的原因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方承担。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19
附件二-1:
                        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加入申请书
                          (适用于初始成员单位)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我单位作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                ,授权代表我单位签署
编号为      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我单位承诺:
我单位已知悉并同意主协议的全部内容,自愿加入“                 ”现金管理
服务网络,并作为该网络的成员单位。
    我方参与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相关账户信息如下:
序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账户类 账户级
号                                                   型         别
1     北 京 银 行 北京康得新能源科技股    ***034359 一般户
      西单支行 份有限公司
2     -           -                       -          -          -
3     -           -                       -          -          -

    我方在此申请并承诺:
    一、我方已阅读主协议及相关协议的所有条款,清楚知悉上述协议的所有内
容,对相关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我方同意
正式加入前述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并愿遵守上述协议约定,享受其项下各项权利
并履行其项下各项义务。
    二、我方认可甲方为实现主协议项下的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与贵行已经及/或
将要签署的各类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协议附件、各类客户服务协议、系
统使用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性文件)的效力,遵守相关文件的约定并履行相应
义务。
    三、本申请书是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我方章
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我方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
准。因我方无权签署相关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我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
额赔偿贵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本申请书所述相关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因我方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不
及时等非可归因于贵行的原因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方承担。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附件二-1:
                      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加入申请书
                        (适用于初始成员单位)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我单位作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                ,授权代表我单位签署
编号为      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我单位承诺:

                                   20
我单位已知悉并同意主协议的全部内容,自愿加入“                ”现金管理
服务网络,并作为该网络的成员单位。
    我方参与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相关账户信息如下:
序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账户类 账户级
号                                                   型     别
1   北京银行西单 北京康得通用设备                    一般户
                                      ***033950
    支行            有限公司
2   北京银行西单 北京康得通用设备                    一般户
                                      ***033981
    支行            有限公司
3   -               -                 -              -        -

    我方在此申请并承诺:
    一、我方已阅读主协议及相关协议的所有条款,清楚知悉上述协议的所有内
容,对相关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我方同意
正式加入前述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并愿遵守上述协议约定,享受其项下各项权利
并履行其项下各项义务。
    二、我方认可甲方为实现主协议项下的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与贵行已经及/或
将要签署的各类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协议附件、各类客户服务协议、系
统使用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性文件)的效力,遵守相关文件的约定并履行相应
义务。
    三、本申请书是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我方章
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我方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
准。因我方无权签署相关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我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
额赔偿贵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本申请书所述相关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因我方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不
及时等非可归因于贵行的原因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方承担。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附件二-1:
                       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加入申请书
                         (适用于初始成员单位)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我单位作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                ,授权代表我单位签署
编号为      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我单位承诺:
我单位已知悉并同意主协议的全部内容,自愿加入“                 ”现金管理
服务网络,并作为该网络的成员单位。
    我方参与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相关账户信息如下:
序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账户类型 账户级别
号
1   北京银行西 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 ***034000 一般户             -

                                   21
    单支行       公司
2   -            -                     -           -         -
3   -            -                     -           -         -

    我方在此申请并承诺:
    一、我方已阅读主协议及相关协议的所有条款,清楚知悉上述协议的所有内
容,对相关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我方同意
正式加入前述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并愿遵守上述协议约定,享受其项下各项权利
并履行其项下各项义务。
    二、我方认可甲方为实现主协议项下的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与贵行已经及/或
将要签署的各类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协议附件、各类客户服务协议、系
统使用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性文件)的效力,遵守相关文件的约定并履行相应
义务。
    三、本申请书是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我方章
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我方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
准。因我方无权签署相关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我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
额赔偿贵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本申请书所述相关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因我方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不
及时等非可归因于贵行的原因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方承担。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22
附件二 《采购委托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书的具体内容

1.2018 年 6 月 10 日,康得新光电与中国化学赛鼎签署了《采购委托协议》(合
同编号:KDXKGDCGNO-201805500、NBS2018076),具体内容如下:

                             采购委托协议
项目名称:光电材料制造及裸眼 3D 模组设备采购项目
合同编号:KDXKGDCGNO-201805500
          NBS2018076
委托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委托人: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协议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的规定,协议双方就
执行下述“第二条”规定的项目下的采购工作建立委托服务关系。
    1.2 协议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条例和法规。双方应保证其商
务工作符合中国法律,并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维护另一方的利益。
    1.3 协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密切配合,认真
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磋商解决办法。由于任何一方
过错使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履行延迟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
双方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失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 采购的内容
    委托人将“光电材料制造及裸眼 3D 模组设备采购项目”工程范围(第三条)
    内的设备采购的部分事宜委托给被委托人办理,被委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
    委托按本协议约定为委托人提供相应的设备采购代理服务,详见第五条。
第三条 采购的范围
    本次计划采购的设备清单如下:

序号            机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1            打包&拆包机               定制         50            台

 2           紫外线清洗机               定制         11            台

 3            FOG 生产线                定制         10            台

 4          2D 面板检查设备             定制         8             台

 5           超声波清洗机               定制         8             台

 6      研磨前检查机&磨边检查机         定制         7             台



                                   23
 7           MGV 人力搬运小车            定制        6           台

 8              激光切割机               定制        6           台

 9           全自动 2 次切割机           定制        4           台

 10             1 次切割机               定制        3           台

 11            等离子清洗机              定制        3           台

 12          磨边及磨边清洗机            定制        3           台

 13          注透镜树脂清洗机            定制        2           台

 14             卡匣清洗机               定制        1           台

 15            配向版清洗机              定制        1           台

 16             软膜成型机               定制        1           台

 17             软膜熟化机               定制        1           台

 18            制造执行系统              定制        1           台

 19            注透镜涂布机              定制        1           台

 20             1/4 切割机               定制        1           台


      注:出于商业秘密考虑,设备名称为分类调整后的设备类别名称

    如上表中设备总金额不够(少于)RMB1,500,000,000 元整(壹拾伍亿元整人
民币),业主须增加所需委托采购的设备规格或数量,使本协议内设备采购款总
金额不少于 RMB1,500,000,000 元整(壹拾伍亿元整人民币)。
第四条 委托人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4.1 负责组织采购合同技术部分的签订,和合同商务部分的招标谈判,并向
被委托人提供定标信息,定标信息格式件附表。
    4.2 负责支付本合同内约定应支付给被委托人的合同价格相应款项。
    4.3 负责组织设备的招标、采购部分工作。具体如下:
  (1)编织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
  (2)选择符合本工程项目的设备供应商;
  (3)组织招评标、商务及技术澄清及中标结果的确定;
  (4)确认采购合同中的各项付款条件,处理被委托人根据供货商的付款申请
提出的付款请求,并及时向被委托人支付相应款项。委托人付款延迟,供货进度

                                    24
顺延;
  (5)负责组织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的卸车、保管等工作;
  (6)负责处理因供货商原因造成的设备、进度、质量、服务等存在缺陷或产
生争端的处理、索赔及诉讼,被委托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7)根据工程进度的要求,在设备安装、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期间,提出
供货商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试车指导及操作维修人员培训的计划和要求;
  (8)负责组织到场设备的开箱检验工作,验收随机备件和随机资料。
第五条 被委托人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5.1 被委托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5.2 在执行所有采购合同过程中,随时向委托人通报有关情况,会同委托人
及时采取相应对策。
    5.3 协助委托人进行设备的招标采购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1)编织设备采购合同;
  (2)作为采购合同中的购买方,签署采购合同;
  (3)接受委托人根据采购合同支付的货款(包括订金、进度款、结算款、质
保金等),并按委托人的支付指令及时支付给供货商;
  (4)在设备安装、单机试车期间协助组织供货商技术人员到场进行指导安装、
试车指导及操作维修人员培训等相关服务。
第六条 协议总价及付款方式
    6.1 本次委托协议设备采购款总金额暂定 RMB2000,000,000 元整(贰拾亿元
整人民币),此金额为含税金额,最终结算以实际采购金额为准。
    6.2 设备采购款付款方式:
  (1)预付款:预付款总计 RMB1,000,000,000 元整(壹拾亿元整人民币),委
托人于协议签订后 30 天内向被委托人支付预付款。
  (2)进度款:进度款总计约 RMB1,000,000,000 元整(壹拾亿元整人民币),
进度款根据实际采购合同的金额及付款条件进行支付。
    6.3 本次协议的服务费(委托人在收到被委托人付款申请后 10 个工作内以电
汇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委托人)包含采购服务费和所采购设备的安装、调试
的工程管理费,合计按设备采购合同总金额的 3.0%收取。
  (1)委托人在支付预付款时,支付给被委托人设备采购预付款金额的 1.0%作
为服务费,即 RMB10,000,000 元整(壹仟万元整人民币)。
  (2)所采购的所有设备货到现场后,委托人支付给被委托人 RMB15,000,000
元整(壹仟伍佰万元整人民币)服务费进度款。
  (3)所采购的所有设备安装并调试完成后,委托人向被委托人支付服务费至
设备采购款总金额的 3.0%(最终结算以实际采购金额为准)。
    合同执行中,委托人指示被委托人履行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时,所发生
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需向被委托人支付的服务费由双方协商
确定。
    6.4 被委托人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的付款条件提前向委托人提交付款申请(被
委托人需支付给供货商的设备采购款),委托人在收到被委托人付款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委托人(设备采购预付款按协议 6.2
条(1)执行);
    被委托人收到委托人款项及支付指令后支付给供货商(10 个工作日内提供相
应的支付凭证)。设备的采购款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执行;

                                  25
第七条 协议争议的解决
    7.1 协议双方应及时相互通报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问题,及时磋商解决办法。
    7.2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时,受不
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
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7.3 协议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委托人违约:
  (1)如因委托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向被委托人支付服务费的,委托人应向被委
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被委托人支付违
约金。
  (2)如因委托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向被委托人支付设备采购合同款项,由此产
生的所有问题和责任应由委托人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对货款、违约金、诉讼
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
  (3)若因委托人终止本协议或因其他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被委托人因设备采
购合同被供应商追究违约责任或因此遭受其他任何损失的,则被委托人因此遭受
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委托人负责赔偿。
  (4)若因委托人选择的设备供应商造成的质量、交货期存在问题或没有能力
或拒绝履行设备采购合同或拒绝退还订金等,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
责任和问题,与被委托人无关。
    8.2 被委托人的违约:
  (1)如委托人已向被委托人支付相应设备采购款,但被委托人因自身原因无
正当理由未按照委托人付款指令向供货商支付相应款项,被委托人应自行向供货
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因被委托人原因造成设备采购合同中的供货商向被委托人提出索赔时,
协议双方应尽快相互通报,转送索赔文件,商议处理索赔情况,由被委托人承担
全部责任。
第九条 廉洁保证
    双方当事人应遵守与反贿赂、反腐败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以
任何形式从事任何可能涉及贿赂、腐败、敲诈及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任何一方
当事人不得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高管、员工或其指定人员提供或者索要(包括实际
提供、承诺提供或暗示提供以及实际索要或暗示索要)任何形式的贿赂,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回扣、礼金、礼品或其他私人便利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本条约定的
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其他
    10.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协议。
    10.2 对本协议进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需经双方指定代表协商一致同意并
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10.3 本协议由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0.4 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采购委托协议》(光电材料制造及裸眼 3D 模组设备采购项目)

                                   26
签字页}

委托人(盖章):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地址:张家港市江苏环保材料产业园晨港路 85 号
纳税人识别号:91320592583730506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张家港港城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00376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2018.6.10

被委托人(盖章):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地址:宁波国家高新区光华路 300 号赛鼎大厦
纳税人识别号:913302017449680300
开户行:建行宁波市国家高新区支行
银行账号:**************500182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2018.6.10

2.2018 年 7 月 16 日,康得新光电与中国化学赛鼎签署了《采购委托协议补充
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于 2018 年 6 月 10 日就光电材料制造及裸眼 3D 模组设备
采购项目签署采购委托协议(合同编号:KDXKGDCGN0-201805500、NBS2018076),
现应委托人要求,双方就采购委托协议中约定的采购设备具体项目归属(含委托
人要求新增的一台设备,设备名称为配向膜重工机)和进度款支付方式补充事项,
达成如下条款:
     一、光电材料制造及裸眼 3D 模组设备采购项目为两个项目的采购,分别为
1.02 亿先进高分子功能膜项目和裸眼 3D 项目。其中 1.02 亿先进高分子功能膜
项 目 对 应 光 电 材 料 制 造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设 备 采 购 预 估 金 额 为 : RMB
1,170,000,000.00 元;裸眼 3D 项目对应裸眼 3D 模组设备采购项目,项目设备
采购预估金额为:RMB 850,000,000.00 元,最终结算以实际采购金额为准,采
购设备的具体项目归属明细如下:
      机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项目归属
      切割机             定制         8          台                 ***
    卡匣清洗机           定制         1          台                 ***
   配向版清洗机          定制         1          台                 ***
   配向膜重工机          定制         1          台                 ***
    软膜成型机           定制         1          台                 ***
    软膜熟化机           定制         1          台                 ***
   制造执行系统          定制         1          台                 ***


                                            27
  柱透镜涂布机      定制       1        台             ***
柱透镜树脂清洗机    定制       2        台             ***
  等离子清洗机      定制       3        台             ***
磨边及磨边清洗机    定制       3        台             ***
   磨面清洗机       定制      10        台             ***
MGV 人力搬运小车    定制       6        台             ***
   激光切割机       定制       6        台             ***
研磨前检查机&磨边   定制       7        台             ***
      检查机
 2D 面板检查设备    定制       8        台             ***
  超声波清洗机      定制       8        台             ***
   FOG 生产线       定制      10        条             ***
  紫外线清洗机      定制      11        台             ***
  打包&拆包机       定制      50        台             ***


   注:出于商业秘密考虑,设备名称为分类调整后的设备类别名称

    二、支付给设备供货商进度款的支付方式由“根据实际采购合同的金额及付
款条件进行支付”变更为“根据实际进度支付款项”。
    三、本补充协议与采购委托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采购委托协议、定标
信息通知单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与委托采购协议一致。本
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四份。

委托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8.7.16

被委托人: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8.7.16

3.2018 年 8 月 2 日,康得新光电与中国化学赛鼎签署了《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
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于 2018 年 6 月 10 日就光电材料制造及裸眼 3D 模组设备
采购项目签署采购委托协议(合同编号:KDXKGDCGN0-201805500、NBS2018076),
随后双方又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签署了关于项目归属和增加订金支付事项的《采
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现应委托人要求,双方就增加委托采购范围事项,达
成如下条款:
    一、增加委托采购范围和采购款相关事项
    (一)委托人要求增加委托采购范围,新增的设备清单如下表,总金额暂定
为 498,000,000 元(肆亿玖仟捌佰万元整人民币),明细如下: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项目归属
  1       存储系统        定制    套    3               ***
  2       分拣系统        定制    套    1               ***

                                   28
 3        头顶搬运系统   定制   套        1             ***
        人工搬运车装置                                  ***
 4                       定制   套        3
            卸载系统
 5          升降系统     定制   套        1             ***
 6        维护升降系统   定制   套        1             ***
 7        物料控制系统   定制   套        1             ***
 8        自动导向小车   定制   台        1             ***

     注:出于商业秘密考虑,设备名称为分类调整后的设备类别名称

    (二)本次采购委托新增的设备含税采购金额暂定为 498,000,000 元(肆亿
玖仟捌佰万元整人民币),最终结算以实际采购金额为准,付款方式如下:
    1 设备采购款付款方式:
    (1)预付款:预付款 230,000,000 元整(贰亿叁仟万元整人民币),委托人
于协议签订后 30 天内向被委托人支付预付款。
    (2)进度款:进度款 268,000,000 元整(贰亿陆仟捌百万元整人民币),进
度款根据实际采购合同的金额及付款条件进行支付。
    2 本次补充协议的服务费(委托人在收到被委托人付款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
内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委托人)包含采购服务费和所采购设备的安
装、调试的工程管理费,合计按本补充协议设备采购合同总金额的 3.0%收取。
    (1)委托人在支付预付款时,支付给被委托人设备采购预付款金额的 1.0%
作为服务费,即 2,300,000 元整(贰佰叁拾万元整人民币);另加《采购委托协
议补充协议书》部分的采购预付款金额的 1.0%,即 2,500,000 元(贰佰伍拾万
元整人民币),共计 4,800,000 元整(肆佰捌拾万元整人民币)。
    (2)所采购的所有设备货到现场后,委托人支付给被委托人 4,980,000 元
整(肆佰玖拾捌万元整人民币)服务费进度款。
    二、其余条款参照采购委托协议( 合同编号:KDXKGDCGN0-201805500、
NBS2018076)执行。
    三、本补充协议与采购委托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采购委托协议》、《采
购委托协议补充书》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与委托采购协议一致。本
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四份。

委托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8 年 8 月 2 日

被委托人: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8 年 8 月 2 日

4.2018 年 9 月 2 日,康得新光电与中国化学赛鼎签署了《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
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于 2018 年 6 月 10 日就光电材料制造及裸眼 3D 模组设备
采购项目签署采购委托协议(合同编号:KDXKGDCGN0-201805500、NBS2018076),

                                     29
随后双方又分别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签署了关于项目归属和增加订金支付事项的
《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2018 年 8 月 2 日签署了关于项目归属和增加订金
支付事项的《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现应委托人要求,双方就增加委托采
购范围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一、增加委托采购范围和采购款相关事项
    (一)委托人要求增加委托采购范围,新增的设备清单如下表,总金额暂定
为 371,428,571 元(叁亿柒仟壹佰肆拾贰万捌仟伍佰柒拾壹元整人民币),明细
如下: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项目归属
 1            基板清洗机           定制      4      台          ***
 2            搬运机器人           定制     71      台          ***
                 总计                       75

     注:出于商业秘密考虑,设备名称为分类调整后的设备类别名称

    (二)本次采购委托新增的设备含税采购金额暂定为 371,428,571 元(叁亿
柒仟壹佰肆拾贰万捌仟伍佰柒拾壹元整人民币),最终结算以实际采购金额为准,
付款方式如下:
    1 设备采购款付款方式:
    (1)预付款:预付款 130,000,000 元整(壹亿叁仟万元整人民币),委托人
    于协议签订后 30 天内向被委托人支付预付款。
    (2)进度款:进度款 241,428,571 元整(贰亿肆仟壹佰肆拾贰万捌仟伍佰
    柒拾壹元整人民币),进度款根据实际采购合同的金额及付款条件进行支付。
    2 本次补充协议的服务费(委托人在收到被委托人付款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
内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委托人)包含采购服务费和所采购设备的安
装、调试的工程管理费,合计按本补充协议设备采购合同总金额的 3.0%收取。
    (1)委托人在支付预付款时,支付给被委托人设备采购预付款金额的 1.0%
作为服务费,即 1,300,000 元整(壹佰叁拾万元整人民币)。
    (2)所采购的所有设备货到现场后,委托人支付给被委托人 3,714,285.71
元整(叁佰柒拾壹万肆仟贰佰捌拾伍元柒角壹分人民币)服务费进度款。
    二、其余条款参照采购委托协议(合同编号: KDXKGDCGN0-201805500、
NBS2018076)执行。
    三、本协议补充协议与采购委托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采购委托协议》、
2018 年 7 月 16 日 2018 年 8 月 2 日签署的《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不一致
的,以本协议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与委托采购协议一致。本
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四份。

委托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8 年 9 月 2 日

被委托人: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30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8 年 9 月 2 日

5.2018 年 10 月 8 日,康得新光电与中国化学赛鼎签署了《采购委托协议补充
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于 2018 年 6 月 10 日就光电材料制造及裸眼 3D 模组设备
采购项目签署采购委托协议(合同编号:KDXKGDCGN0-201805500、NBS2018076),
随后双方又分别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签署了关于项目归属和增加订金支付事项的
《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2018 年 8 月 02 日签署了关于项目归属和增加订
金支付事项的《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2018 年 9 月 02 日签署了项目增加
委托采购范围的《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现应委托人要求,双方就增加委
托采购范围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一、增加委托采购范围和采购款相关事项
(一)委托人要求增加委托采购范围,新增的设备清单如下表,总金额暂定为
120,000,000.00 元(壹亿贰仟万元整人民币),明细如下:
 序
              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项目归属
 号
 1            3D 面板检查设备      定制      1       台          ***
       小计                                  1

     注:出于商业秘密考虑,设备名称为分类调整后的设备类别名称

    (二)本次采购委托新增的设备含税采购金额暂定为 120,000,000.00 元(壹
亿贰仟万元整人民币),最终结算以实际采购金额为准,付款方式如下:
    1 设备采购款付款方式:
    (1)预付款:预付款 33,660,000.00 元整(叁仟叁佰陆拾陆万元整人民币),
委托人于协议签订后 30 天内向被委托人支付预付款。
    (2)进度款:进度款 86,340,000.00 元整(捌仟叁佰肆拾万元整人民币),
进度款根据实际采购合同的金额及付款条件进行支付。
    2 本次补充协议的服务费(委托人在收到被委托人付款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
内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委托人)包含采购服务费和所采购设备的安
装、调试的工程管理费,合计按本补充协议设备采购合同总金额的 3.0%收取。
    (1)委托人在支付预付款时,支付给被委托人 340,000.00 元整(叁拾肆万
元整人民币)作为服务费。
    (2)所采购的所有设备货到现场后,委托人支付给被委托人 1,200,000.00
元整(壹佰贰拾万元整人民币)服务费进度款。
    二、其余条款参照采购委托协议(合同编号: KDXKGDCGN0-201805500、
NBS2018076)执行。
    三、本补充协议与采购委托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采购委托协议》、
2018 年 7 月 16 日、2018 年 8 月 02 日、2018 年 9 月 02 日签署的《采购委托协
议补充协议书》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与委托采购协议一致。本
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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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8 年 10 月 8 日

被委托人: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8 年 10 月 8 日

6.2018 年 11 月 7 日,康得新光电与中国化学赛鼎签署了《采购委托协议补充
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于 2018 年 6 月 10 日就光电材料制造及裸眼 3D 模组设备
采购项目签署采购委托协议(合同编号:KDXKGDCGN0-201805500、NBS2018076),
随后双方又分别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签署了关于项目归属和增加订金支付事项的
《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2018 年 8 月 02 日签署了关于项目归属和增加订
金支付事项的《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2018 年 9 月 02 日签署了项目增加
委托采购范围的《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2018 年 10 月 08 日签署了项目增
加委托采购范围的《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现由于合同及补充协议内所供
设备大部分外购件需要从国外采购,国外客商要求全额付款后发货,被委托人资
金压力较大,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增加委托采购范围和采购款相应事项
    一、 鉴于所购设备大部分外购件需要向国外采购,且国外供应商要求全额
          付款后发货,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协商,变更其分别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2018 年 8 月 02 日、2018 年 9 月 02 日、2018 年 10 月 08 日签
          署的《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的付款方式,增加订金金额总计
          520,000,000 元。
    二、 其余条款参照采购委托协议(合同编号:KDXKGDCGN0-201805500、
          NBS2018076)执行。
    三、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与采购委托协议一致,
          本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四份。

委托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8 年 11 月 07 日

被委托人: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8 年 11 月 07 日

7.2018 年 11 月 20 日,康得新光电与中国化学赛鼎签署了《采购委托协议补充
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于 2018 年 6 月 10 日就光电材料制造及裸眼 3D 模组设备
采购项目签署采购委托协议(合同编号:KDXKGDCGN0-201805500、NBS2018076),
随后双方又分别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2018 年 8 月 02 日、2018 年 9 月 02 日、
2018 年 10 月 08 日、2018 年 11 月 07 日签署了关于项目增加委托采购范围的《采
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现由于合同及补充协议内所供设备大部分外购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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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外采购,国外客商要求全额付款后发货,被委托人资金压力较大,经双方协
商,达成如下条款:
    增加委托采购范围和采购款相关事项
    一、 鉴于所购设备大部分外购件需要向国外采购,且国外供应商要求全额
          付款后发货,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协商,变更其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08 日签署的《采购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书》的付款方式,增加预付款金
          额总计 50,000,000 元。
    二、 其余条款参照采购委托协议(合同编号:KDXKGDCGN0-201805500、
          NBS2018076)执行。
    三、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与采购委托协议一致,
          本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四份。

委托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8 年 11 月 20 日

被委托人: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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