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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之进展情况公告2019-05-16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09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之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的前期信息披露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公告了
《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下称:西单
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提出了质疑,在随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公司发出的两份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39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
第 244号)中也对该《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表示了关注。公司已分别于2019
年5月8日及2019年5月11日在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注函回复中披露了《现金管
理业务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公司与西单支行就该协议的沟通内容等信息。

    二、关于《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2019年5月14日向西单支行发出《商务函》,指出《现金管理业务
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而自始无效,要求恢复相应子账户的独立性,并保留采取
进一步法律行动维护相关公司利益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三、公司将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1、公司管理层已将西单支行的违规行为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后续将根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减轻对公司、债权人
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2、公司将持续关注、推进此事项的进展,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
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5日


附件一:《商务函》
附件一

                             商 务 函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我司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你行签订了《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
议》,我司及下属 3 家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
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根据该协议作为成员单
位加入现金管理服务网络。

    经我司自查发现,《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8)》第 68 条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
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
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性,从而极大的损害了我
司正常的运营状况与广大股东的切身利益。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15 年修正)》第 6 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
位和个人的侵犯,《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了
我司及下属 3 家子公司货币资金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52 条、
第 56 条、第 58 条和第 59 条之规定,《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因违法而自始无
效!

    现我司及下属 3 家子公司正式通知你行立即解除《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
退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恢复相应子账户的独立性,请你行予以配合。我司及下
属 3 家子公司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维护相关公司利益的权利。

       特此函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