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9-05-22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10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期关于诉讼信息、财产保全的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5月21
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部分财产被查封
的公告》、《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
之补充》(编号:2019-008、011、049、050、056、067、103、104)等公司
涉诉信息和资产查封、冻结情况的公告。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9)苏0508民初1176号和(2019)苏0508民初1177号案件于2019年2
月11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立案,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收到两案的
应诉材料。两个案件于2019年4月29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
审理,公司于2019年5月5日收到两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及其代 被告及其代
案件号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理人 理人
2019 年 1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
张家港康得
1.请求被告一归还借 一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新光电材料
款本金 9000 万元及利 07500LK20198025 的《流动资
有限公司(被
息 261,000 元;2.请求 金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
宁波银行股 告一),代理
(2019) 被告二对第 1 项所列 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
份有限公司 人:侯沛峰;
苏 0508 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 90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苏州分行,代 康得新复合
民初 1176 偿责任;3.请求两被告 1 月 9 日至 2019 年 7 月 9 日;
理人:李玉、 材料集团股
号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及 贷款年利率为 5.22%,按季付
张磊 份有限公司
其他相关费用;4.请求 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日,
(被告二),
两被告承担本案诉前 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保证合
代理人:侯沛
保全费 5000 元。 同》,约定被告二为上述贷款提
峰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 年 1
月被告二债券违约,资金链已濒
临断裂,鉴于被告一与被告二为
关联关系,且被告存在无法偿还
贷款之事实,原告宣布贷款提前
到期。
2019 年 1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
一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07500LK20198026 的《流动资
金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
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
90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9 日至 2019 年 7 月 9 日;
(2019)
贷款年利率为 5.22%,按季付
苏 0508
同上 同上 同上 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日,
民初 1177
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保证合
号
同》,约定被告二为上述贷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 年 1
月被告二债券违约,资金链已濒
临断裂,鉴于被告一与被告二为
关联关系,且被告存在无法偿还
贷款之事实,原告宣布贷款提前
到期。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1、2019年4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2019)苏0508民初1176
号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90,000,000元、利息
1,278,900元、复利3,627.44元,合计人民币91,282,527.44元(截至2019年4月
17日,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
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130元,减半收取246,56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
计251,565元,由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2019年4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2019)苏0508民初1177
号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90,000,000元、利息
1,278,900元、复利3,627.44元,合计人民币91,282,527.44元(截至2019年4月
17日,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
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130元,减半收取246,56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
计251,565元,由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公司于2019年5月5日收到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书后并无上诉,两份民事判
决书自2019年5月21日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两个案件标的为正常的金融机构贷款,案件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影响较
小,但预计对公司目前经营性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
受债务违约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案件量较大。公司
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如有进展公司将按
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六、备查文件
1、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508民初1176号;
2、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508民初1177号。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