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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之进展情况公告(三)2019-06-26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13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之进展情况公告(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的前期信息披露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告

了《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对公

司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投资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西单支行(下称: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提出了质疑,

在随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出的两份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239

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244 号)中也对该《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表示

了关注。公司已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及 2019 年 5 月 11 日在对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关注函回复中披露了《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公司与西单支

行就该协议的沟通内容等信息。公司已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向西单支行发出《商

务函》并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收到西单支行《关于<商务函>之回函》,具体内容

详见《关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之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9-092)

及《关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之进展情况公告(二)》公告编号:2019-110)。


    二、 关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经聘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下称:金诚同达律所)处理《现金

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相关法律事宜。金诚同达律所已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分别向

康得投资集团及西单支行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康得投资集团在收到律师函之

日起 3 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银行账户明细及财务资料、与公司沟通银行账户资金

返还及损害赔偿事宜;要求西单支行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 3 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
银行账户对账单并同时说明联动账户内部划转资金的流程、办理公司及下属三家

子公司在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退出手续、与公司沟通银行账户资金返还及损害赔

偿事宜。若康得投资集团、西单支行未能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 3 日内履行上述义

务,金诚同达律所将采取必要方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部门

投诉反映或诉诸司法途径。《律师函》内容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 公司将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事项的进展,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向金诚同达律所下达

行动指令,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25 日



附件一 致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函》

附件二 致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律师函》
附件一:致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函》
附件二:致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律师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