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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19-06-27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康得新复合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276 号)(以下简称“《关
注函》”)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康得新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或重大遗漏。

2.   康得新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
     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康得新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言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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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回复《关注函》向深交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不
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公告披露,根据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第 39 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依
法冻结康得投资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票,依法限制其相关权利,同时责成公司管理
层依法提起司法冻结程序。

    (1)请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说明
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法律依据,是否超越董事会职权,是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权
利的情形,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2)请说明《公司章程》第 39 条具体内容,公司根据该条款内容限制股东权利的
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一、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存在超越董事会职权或不当
       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一)     本次董事会议案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

    1、《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 号――2008 年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
专项活动有关事项公告》第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问
责机制,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长效机制。各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
具体措施,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其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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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各地派出机构应将
公司上述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各公司应予以配合。
  上市公司应定期向当地派出机构上报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生占用的上市公司应
立即收回占用资金,我会及派出机构将启动立案稽查程序。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我会将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并通报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前述规定明确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董事应对公司尽勤勉义务,并在发生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下,及时有效地对占用资金的大股东所持股份执行“占
用即冻结”的措施。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冻结占款股东所持股份具备
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

(二)   本次董事会议案不存在超越董事会职权的情形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为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
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建立与执行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
即冻结”的机制,明确了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可推卸
的法定义务,对发生资金占用的上市公司应立即收回资金,甚至对于纵容大股东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根据 2019 年 5 月 12 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微博发布的信息:控股股东董事长、公司实
际控制人钟玉,因涉嫌犯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发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因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涉嫌犯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不明朗的情形下,上
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力且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
及时有效地对占用资金的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执行“占用即冻结”的措施以防止公司利益
被进一步损害是董事会的职责所在。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康得新董事会《关于公司限
制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议案》不存在超越董事会职权的情形。

(三)   本次董事会议案不存在不正当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

    1、冻结占款股东所持股份并限制其相关权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及宗
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前所述,相关法律规范已经明确董事会冻结占款股东所持股份的合法合规性,虽
未详细规定该等冻结措施的具体内容,但从立法目的的角度理解并适用《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 号――2008 年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
项活动有关事项公告》等相关规定,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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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因此,董事会冻结占
款股东股份的内涵应当包括该等被冻结股份所代表的相关股东权利,如此方能有效防止
股东占用资金的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并利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调查、起诉大股东等相关救济工作的展开。该等措施符合相关法规的立法目的及宗旨,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冻结占款股东所持股份并限制其相关权利,是阻止占款股东进一步损害公司利
益合理及必要的措施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控股股东违规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表现和结果,如果董事会不予限制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相关股东
权利,则存在控股股东进一步利用股权优势罢免主张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董事的可
能。该情形若发生,将使公司治理机制更加难以落实,公司合法利益的安全性更加难以
保障。因此,在控股股东已经提出罢免议案的急迫情形之下,只有一并限制该等冻结股
份的相关股东权利,才能为公司提供防御措施,完善治理机制,避免大股东继续将自身
利益凌驾于上市公司广大股东之上,侵害上市公司及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议案限
制的是控股股东违法违规滥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能力,而非限
制控股股东的合法权利。因此,冻结占款股东所持股份并限制其相关权利,是阻止占款
股东进一步损害公司利益合理及必要的措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冻结占款股东所持股份并限制其相关权利,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及宗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冻结占款股东所持股份
并限制其相关权利,是保护公司合法权益,阻止占款股东进一步损害公司利益合理及必
要的措施。因此,本次董事会关于限制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议案不存在不
正当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

(四)    本次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1、本次董事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康得新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鹏先
生召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及《康得
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议案》于 2019 年 6 月 15 日通过
专人送达方式送至董事长兼总裁肖鹏先生、董事兼代理董事会秘书侯向京先生、独立董
事张述华先生、独立董事杨光裕先生,于 2019 年 6 月 16 日通过顺丰快递分别邮寄至董
事纪福星先生(快递单号:4388640****6)、董事余瑶女士(快递单号:4388640****5、
4388640****7)、监事张宛东女士(快递单号:4388640****4)、监事周桂芬女士(快
递单号:4388640****3)、监事高天先生(快递单号:43886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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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董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内容,并说明了会议联系
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董事会的召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本次董事会采取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江苏省张家港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 85 号公司行政楼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肖鹏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召开
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3、本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记录及说明,本次董事会与会董事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
包括对此提出异议的董事余瑶女士也在会议上充分表达了其关于本次董事会议案的观
点。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0.1.3 条及第 10.1.5
条规定,即在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视为上
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同时《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第 120 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纪福星先生与本次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应对本次会议议案回避表决。

       4、本次董事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董事会以赞成 4 票、反对 1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康得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无效的情形。因此,本次董事会决
议合法有效。

二、 康得新根据《公司章程》第 39 条限制股东权利的依据充分合理

(一)    《公司章程》第 39 条的具体内容

    《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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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一旦发
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
行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
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
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
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罢免该董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章程》上述条款执行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7 号――2008 年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公告》的规定,把握了
该公告“占用即冻结”的精神和要求,明确规定了董事会通过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以对该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进行救济的途径。

(二)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权利充分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
章,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一经生效,
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
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因此,康得新董事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
要求,尽到其对公司的勤勉尽责之职,根据“占用即冻结”的精神立即通过董事会决议以
对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冻结,并根据作出的董事会决议进一步提交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冻
结,杜绝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冻结占款股东所持股份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
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董事会有权亦有义务在
发生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下,及时有效地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执行冻结措
施,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权利充分合理。




       问题 2:公告披露,董事余瑶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董事会无权自行决定是否冻结实
际控制人股份”。同时,余瑶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在宣读完议题后即被主持人宣布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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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立即要求董事进行表决,提案并未经过充分讨论,程序上违反规定”。请说明上述情
况是否属实,如属实,请说明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
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公司董事会议题为冻结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
份,董事并未讨论过冻结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事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康得新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
上午 10:00 在江苏省张家港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 85 号公司行政楼 4 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形式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董事侯向京先生现场出席会议,其余董事通过通讯
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肖鹏先生主持。董事长肖鹏先生宣读完会议议案并请各位
董事及时提交表决票后,因董事长肖鹏先生电话线路问题,董事长肖鹏先生在会中短暂
掉线,但其余董事仍然通过通讯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沟通。会后,
全体董事通过现场、传真、扫描方式将表决票及签字页交至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未见其他证明董事余瑶女士关于“本次董事会会
议在宣读完议题后即被主持人宣布结束,并立即要求董事进行表决,提案并未经过充分
讨论,程序上违反规定”之描述属实的相关资料。如本法律意见书问题一部分所述,本
所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本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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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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