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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19-09-19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19-18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之补充公告》(公告编

号:2019-50),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银国际”)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的(2019)沪 74 执 373 号、

(2019)沪 74 执 374 号《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以及(2019)沪 74 执 378 号、

(2019)沪 74 执 379 号《执行通知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 请 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二、《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内容:

  (一) (2019)沪 74 民初 99 号生效判决涉及的相关执行文件

    1、(2019)沪 74 执 373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 74 民

初 99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9 月 3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规定,责令
康得新在 2019 年 9 月 16 日前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康得新向申请执行人中银国际支付人民币 208136986.3 元及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费 275536.99 元由被执行人康得新负担。

    2、(2019 )沪 74 执 373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康得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 7 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

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

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3、(2019 )沪 74 执 378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 74 民

初 99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9 月 3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规定,责

令康得新在 2019 年 9 月 16 日前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康得新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84495.86 元;

    执行费 13244.96 元由被执行人康得新负担。

   (二) (2019)沪 74 民初 107 号生效判决涉及的相关执行文件

    1、(2019 )沪 74 执 374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 74 民

初 10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9 月 3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规定,责令
康得新在 2019 年 9 月 16 日前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康得新向申请执行人中银国际支付人民币 52156301.37 元及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费 119556.3 元由被执行人康得新负担。

    2、(2019) 沪 74 执 374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康得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法院

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

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3、(2019 )沪 74 执 379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 74 民

初 10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9 月 3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规定,责

令康得新在 2019 年 9 月 16 日前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康得新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04152.88 元;

    执行费 4462.29 元由被执行人康得新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

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

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2019)沪 74 执 373 号、(2019)沪 74 执 374 号《执行通

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2019)沪 74 执 378 号、(2019)沪 74 执 379 号《执行

通知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