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9-24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19-186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之补充公告》(公告编
号:2019-50),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
下简称“农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
苏 05 民初 277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019)苏 05 民初 277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农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9)苏 05 民初 277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九十六条、第两百零五条、第两百零六条、第两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 康 得 菲 尔 于本 判 决 生效 后 十 日 内归 还 农 行张 家 港 分行 编 号
3201012018000523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99,990,000.00 元及利
息 342,528.24 元、罚息 1,084,672.77 元,复利 3715.68 元,以及自 2019 年 6 月
13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6.85125%计算的罚息及
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6.85125%计算的复利;
2、康得菲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农行张家港分行为实现债权所
发生的律师代理费 499,950.00 元;
3、康得新对康得菲尔的上述第 1、第 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45,582.00 元,由康得菲尔、康得新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
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 民初 277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