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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9-28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19-189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张家港分行”)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广发基金)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 民初

278 号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 0105 民初 9907 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 05 民初 278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农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2019)苏 05 民初 278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农行张家港分行编号

32010120180017074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71,000,000.00 元及利

息 1,062,958.75 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16 日,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1 月 5 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4.5675%计算)、罚息(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6.85125%计算)及

相应复利 2,733.83 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16 日,之后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

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1 月 5 日按年利率 4.5675%计算,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至实际结清之日按年利率 6.85125%计算);

    2、光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农行张家港分行编号

3201012018002034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42,500,000.00 元及利

息 636,278.13 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16 日,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6 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4.5675%计算)、罚息(自 2019 年 12

月 17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6.85125%计算)及相

应的复利 1,636.45 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16 日,之后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

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6 日按年利率 4.5675%计算,自 2019 年 12

月 17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6.85125%计算);

    3、光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农行张家港分行编号

3201012019000081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36,600,000.00 元及利

息 626,226.00 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16 日,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 月 9 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5.22%计算)、罚息(自 2020 年 1 月 10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7.83%计算)及相应复利

1,840.68 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16 日,之后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 月 9 日,按年利率 5.22%计算,自 2020 年 1 月 10 日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7.83%计算);

    4、光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农行张家港分行编号

32010120190000954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1,884,375.00 元及利
息 540,861.87 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16 日,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5.22%计算)、罚息(自 2020 年 1 月

11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7.83%计算)及相应复利

1,870.14 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16 日,之后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按年利率 5.22%计算,自 2020 年 1 月 11 日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7.83%计算);

    5、光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农行张家港分行为实现债权所

发生的律师代理费 660,300.00 元;

    6、康得新对光电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49,547.00 元由光电公司、康得新负担。

    二、(2019)粤 0105 民初 9907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广发基金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

粤 0105 民初 9907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康得新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基金支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 100,000,000.00 元对应的应付

利息 5,500,000.00 元;
    2、康得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基金支付违约金(以

5,5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2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 0.21‰

计算);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康得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 55,968.00 元(其中受理费 50,96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

均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

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 民初 278 号《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 0105 民初 9907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