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19-10-10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19-19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之补充公告》(公
告编号:2019-050),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以下简称“南洋银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
苏 0582 执 622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提及的南洋
银行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6226 号《执行通
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
告之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于 2019 年 9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2),以上公告中提及的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农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
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6228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
(五)》(公告编号:2019-056),此公告中提及的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以
下简称进出口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 01
执 164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
(六)》(公告编号:2019-067),此公告中提及的进出口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
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 01 执 149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
(五)》(公告编号:2019-056),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
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六)》(公告编号:2019-067),此公告中提及的中山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农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了张家港市人民法
院的(2019)苏 0582 执 624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将具体事项公
告如下:
一、 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1.1 (2019)苏 0582 执 622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1.2 (2019)苏 0582 执 6225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南洋银行与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作出的(2019)苏 05 民初 68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
请执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依
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规
定,责令康得新在 2019 年 10 月 11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
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2.1 向南洋银行支付 69,563,617.10 元;
1.2.2 向南洋银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2.3 负担申请执行费 136,964.00 元。
1.3(2019)苏 0582 执 6225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南洋银行与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新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
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
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2.1 (2019)苏 0582 执 6226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光电)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2.2 (2019)苏 0582 执 6226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南洋银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作出的(2019)苏 05 民初 235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
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光电、康得新在 2019 年 10 月 11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
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2.2.1 向南洋银行支付 31,576,761.71 元;
2.2.2 向南洋银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2.3 负担申请执行费 98,977.00 元。
2.3(2019)苏 0582 执 6226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南洋银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新光电、康得
新如未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
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
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
院补充报告。
3.1 (2019)苏 0582 执 6228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钟玉
案 由:执行
3.2 (2019)苏 0582 执 6228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张家港农商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作出的(2019)苏 05 民初 270 号民事判决书已
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
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钟玉在 2019 年 10 月 11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3.2.1 向张家港农商行支付 200,323,092.50 元;
3.2.2 向张家港农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2.3 负担申请执行费 267,723.00 元。
3.3(2019)苏 0582 执 6228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张家港农商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新
光电、康得新、钟玉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
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
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4.1 (2019)苏 01 执 164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4.2 (2019)苏 01 执 1647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进出口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2019)苏 01 民初 197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
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光电、康得新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
务:
4.2.1 履行(2019)苏 01 民初 19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4.2.2 交纳本案执行费。
4.3(2019)苏 01 执 1647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进出口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新光电、康得
新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
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5.1 (2019)苏 01 执 149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5.2 (2019)苏 01 执 1492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进出口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2019)苏 01 民初 196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
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光电、康得新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
务:
5.2.1 履行(2019)苏 01 民初 196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5.2.2 交纳本案执行费。
5.3(2019)苏 01 执 1492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进出口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新光电、康得
新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
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6.1 (2019)苏 0582 执 624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6.2 (2019)苏 0582 执 6242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山农商行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作出的(2019)苏 05 民初 269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
人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依法立案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
令康得新在 2019 年 10 月 14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
履行下列义务:
6.2.1 向中山农商行支付 62,947,299.24 元;
6.2.2 向中山农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2.3 负担申请执行费 130,347.00 元。
6.3(2019)苏 0582 执 6242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中山农商行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你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
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
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
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
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622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6226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6228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 01 执 164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 01 执 149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624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