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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10-19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19-197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之补充公告》(公告编号:

2019-050),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2018 年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第一中院”)的(2019)京 01 执 929 号《执

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民

初 5499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京 01 执 929 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一)、 (2019)京 01 执 929 号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TCL 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二)、(2019)京 01 执 929 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光电公司、康得新与 TCL 分期还款协议争议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作出的 2019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222 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北京

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第一中院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2019)京 01 执 929 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光电公司、康得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第一中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北

京第一中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

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第一中院补充报告。

       二、(2019)苏 0582 民初 5499 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中建八局与光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作出(2019)苏 0582 民初 5499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

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中建八局工程款 10,149,627.50 元

及利息 150,113.00 元;

       2.中建八局在工程款 10,149,627.50 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如光电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4.案件受理费 83,59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88,598.00 元由被

告光电公司负担。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直接交至本院诉讼费账户。




    五、本次公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京 01 执 929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案件目前处于执行

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

    (2019)苏 0582 民初 5499 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

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上述案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致光电公司的(2019)京 01 执 929 号《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致康得新的(2019)京 01 执 929 号《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民初 5499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