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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10-22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19-20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泰基金”)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2019)

沪 0115 民初 25077 号《民事判决书》,于 2019 年 8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

市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7), 于 2019 年 9 月 15 日披露

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9),

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

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3),公告中所提及的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国有资本”)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山东省荣成市人

民法院的(2019)鲁 1082 民初 459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沪 0115 民初 25077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国泰基金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

沪 0115 民初 25077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1、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泰基金管理的“国泰基金公司

招行北京信托现金添利投资组合”支付“康得新 2018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

本金 10,000,000.00 元;

    2、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泰基金管理的“国泰基金公司

招行北京信托现金添利投资组合”支付“康得新 2018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

利息 431,260.27 元;

    3、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泰基金管理的“国泰基金公司

招行北京信托现金添利投资组合”支付“康得新 2018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

截至 2019 年 1 月 30 日的违约金 19,715.08 元和自 2019 年 1 月 31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息 10,431,260.27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 0.21‰的标准计

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4,505.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89,505.00 元,由康

得新负担。

    二、(2019)鲁 1082 民初 4592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碳谷”)

    第三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第三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荣成国有资本与康得碳谷、康得集团、康得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

荣成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

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七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康得碳谷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做出的《关于解除康得集团有限公司、

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2、康得碳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 2019 年 7 月 19 日《关于解除

康得集团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的股东会决

议相关的法定减资程序;

    3、驳回康得新要求确认康得碳谷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做出的《关于解除康

得集团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的股东会决议

无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0.00 元,由被告康得碳谷负担。(2019)鲁 1082 民初 5331 号

案件受理费 100.00 元,由康得新负担。鉴定费 130,000.00 元,由被告康得碳谷

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沪 0115 民初 25077 号和(2019)鲁 1082 民初 4592 号判决为一审判决,

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在法定上诉期内通过上诉等方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2019)沪 0115 民初 25077 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的(2019)鲁 1082 民初 4592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