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10-23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19-20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的(2019)苏 05 民初 281 号《民事判决书》,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

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邮政”)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 民初 28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 05 民初 281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钟玉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上海银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苏 05 民初 281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

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银行借款本金

159,384,105.74 元,罚息 4,302,713.94 元(计至 2019 年 9 月 2 日),及自 2019 年

9 月 3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 159,384,105.74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5497%

计算的罚息;

    2、康得新、钟玉对光电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康得新、钟玉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光电公司追偿。

    如果光电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案件受理费 838,720.00 元,由光电公司、康得新、钟玉负担。

    二、(2019)苏 05 民初 282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钟玉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中国邮政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

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在编号

PSBC32-YYT20180208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46,469,870.88

元、利息 289,084.69 元,罚息 1,468,070.51 元,复利 9,132.73 元(计至 2019 年 7

月 24 日),及自 2019 年 7 月 25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46,469,870.88 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6.85125%计算的罚息,以 289,084.6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85125%计

算的复利;

    2、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在编号

PSBC32-YYT20180309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50,000,000.00

元、利息 488,468.75 元,罚息 1,313,156.25 元,复利 12,828.72 元(计至 2019 年

7 月 24 日),及自 2019 年 7 月 25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50,000,000.00 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6.85125%计算的罚息,以 488,468.75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85125%计

算的复利;

    3、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在编号

PSBC32-YYT201902010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50,000,000.00

元、利息 164,756.25 元,罚息 1,336,356.25 元,复利 4,403.46 元(计至 2019 年 7

月 24 日),及自 2019 年 7 月 25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50,000,000.00 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6.59025%计算的罚息,以 164,756.25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59025%计

算的复利;

    4、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赔付律师费

损失 1,403,395.00 元;

    5、康得新对光电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康得新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光电公司追偿;
       6、钟玉对光电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债务,第四项债务中的 682,955.00 元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钟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光电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 784,912.00 元,由光电公司、康得新负担,钟玉负担 299,327.00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苏 05 民初 281 号和(2019)苏 05 民初 282 号判决均为一审判决,并非

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05 民初 281 号《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05 民初 282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