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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19-10-24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19-21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张家港市人民

             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

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 民初 132 号《民事判决书》,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

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6626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将

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 05 民初 132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建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康得菲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
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苏 05 民初 132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

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建行张家港分行

ZJG-2018-1230-0217 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美元

18,932,816.79 元,罚息美元 250,965.50 元(该罚息暂算至 2019 年 8 月 5 日,之

后的罚息以美元 18,932,816.79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895235%计算,计算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建行张家港分行划扣光电公司的人民币 1,930,090.50 元及孳息可

在本判决生效时予以换算抵扣前述借款);

    2、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建行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

人民币 1,329,768.68 元。

    3、康得新对光电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光电公司追偿;

    4、光电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建行张家港分行有权以

康得菲尔抵押的位于金港镇保税区上海路南侧、台湾路西侧房地产(不动产登记

号:苏 2017 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 0103381 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扣除在先顺位抵押金额人民币 59,900,000.00 元后,在人民币 193,680,900.00 元范

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715,302.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人民币

720,302.00 元,由光电公司、康得新、康得菲尔负担。
    二、(2019)苏 0582 执 6626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一)、(2019)苏 0582 执 6626 号《执行通知书》的基本情况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2019)苏 0582 执 6626 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

    交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张家港

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

做出(2019)苏 0582 执 6626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康得菲尔、康得新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交行张家港分行支付 21,995,783.18 元。

    2、向交行张家港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 89,396.00 元。

    (三)、(2019)苏 0582 执 6626 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立案执行交行张家港分行与

康得菲尔、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菲尔、康得新如未按执行通知书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

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

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苏 05 民初 13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
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9)苏 0582 执 6626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处于执行阶段,公

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

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

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05 民初 132 号《民事判决书》。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6626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