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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10-25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19-21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

院的(2019)沪 0101 民初 2775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沪 0101 民初 2775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中泰证券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

沪 0101 民初 2775 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中泰证券与康得新就“康得新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达成的债

券交易合同关系解除;

    2、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泰证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

票据本金 40,000,000.00 元;

    3、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泰证券自 2018 年 2 月 15 日

起至 2019 年 9 月 20 日止,以 4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5%计算的利
息;

       4、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泰证券自 2019 年 9 月 21 日

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 4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

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1,90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由康得新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

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2019)沪 0101 民初 2775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