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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11-21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19-23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

(2019)苏 0582 民初 559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 0582 民初 5592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四建公司与光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

(2019)苏 0582 民初 5592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原告四建公司工程款 10,652,939.

30 元及利息(其中 742,500.00 元从 2019 年 7 月 12 日起、410,250.00 元从 2019

年 7 月 8 日起、64,000.00 元从 2019 年 5 月 29 日起、其余工程款从 2019 年 4 月

24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四建公司在工程款 7,920,308.30 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

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四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如光电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5,567.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100,567.00 元,由

四建公司负担 9,849.00 元、光电公司负担 90,718.00 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限于

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直接交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民初 5592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