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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19-11-29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19-239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之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0),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3),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

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351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

财产令》。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

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披露

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之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

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张

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346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一、 (2019)苏 0582 执 7351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申请人 A: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申请人 B: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C: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案 由:执行

    1. (2019)苏 0582 执 7351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光电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9 年 9 月 17 日作出的 (2019)苏 05 民初 271 号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

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康得菲尔、康得新、光电公司在 2019 年 12

月 6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1 向工行张家港分行支付 166,311,814.09 元;

    1.2 向工行张家港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3 负担申请执行费 233,712.00 元。

    2.(2019)苏 0582 执 7351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光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

得菲尔、康得新、光电公司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康得菲尔、康得新、光电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

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

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二、 (2019)苏 0582 执 7346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申请人 A: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B: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1. (2019)苏 0582 执 7346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建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

民法院 2019 年 8 月 20 日作出的 (2019)苏 0582 民初 1558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

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康得菲尔、康得新在 2019 年 12 月 4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

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1 向建行张家港分行支付 44,710,973.56 元;

    1.2 向建行张家港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3 负担申请执行费 112,111.00 元。

    2.(2019)苏 0582 执 7346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建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菲尔、康

得新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康

得菲尔、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

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

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

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

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351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346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