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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19-11-30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19-24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9-184),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农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

法院的(2019)鲁 02 执 172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

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披露

了关于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210),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

称“建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

苏 0582 执 734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

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披露

了关于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193),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

称“工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

苏 0582 执 7350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苏 0582 执 7348 号《执

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2019)苏 0582 执 7349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

产令》。
    一、(2019)鲁 02 执 172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一)、(2019)鲁 02 执 1725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青岛农商行与康得新的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2019)鲁 02 民初 134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

十二条规定,责令康得新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2019)鲁 02 民初

134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 123,254.00 元。

    (二)、(2019)鲁 02 执 1725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青岛农商行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康得新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

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后 5 日

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

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二、(2019)苏 0582 执 734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申请人 A: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申请人 B: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申请人 C: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一)、(2019)苏 0582 执 7345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建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菲尔、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作出的 (2019)苏 05 民初 132 号

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向江苏省张家港

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

康得菲尔、康得新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

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建行张家港分行支付 130,294,311.42 元;

    2、向建行张家港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 197,694.00 元。

    (二)、(2019)苏 0582 执 7345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立案执行建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

司、康得菲尔、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光电公司、康得菲尔、康得新如

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光电公司、

康得菲尔、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

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

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19)苏 0582 执 7350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申请人 A: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B: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C: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一)、(2019)苏 0582 执 7350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作出的 (2019)苏 05 民初 272 号

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向江苏省张家港

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康

得菲尔、光电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

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工行张家港分行支付 238,247,660.40 元;

    2、向工行张家港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 305,648.00 元。

    (二)、(2019)苏 0582 执 7350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立案执行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新、

康得菲尔、光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如未

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康

得菲尔、光电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

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

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2019)苏 0582 执 7348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申请人 A:江苏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显示”)

    被申请人 B: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C: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D: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一)、(2019)苏 0582 执 7348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智能显示、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作出的 (2019)苏 05

民初 273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向江

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智

能显示、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

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工行张家港分行支付 219,794,397.21 元;

    2、向工行张家港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 287,194.00 元。

    (二)、(2019)苏 0582 执 7348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立案执行工行张家港分行与智能显

示、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智能显示、康得新、

康得菲尔、光电公司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三条规定,责令智能显示、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

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
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五、(2019)苏 0582 执 7349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申请人 A: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B: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C: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一)、(2019)苏 0582 执 7349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作出的 (2019)苏 05 民初 274 号

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向江苏省张家港

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康

得菲尔、光电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

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工行张家港分行支付 282,444,340.00 元;

    2、向工行张家港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 349,844.00 元。

    (二)、(2019)苏 0582 执 7349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立案执行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新、

康得菲尔、光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新、康得菲尔、光电公司如未

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康

得菲尔、光电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

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

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

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

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鲁 02 执 172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

财产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34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

财产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350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

财产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348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

财产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349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

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