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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12-03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19-24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泰基金”)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2019)沪 74 民初

126 号《民事判决书》;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

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七)》(公告编号:2019-103),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

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的(2019)粤 01 民初 307 号《民事判决书》;

    一、(2019)沪 74 民初 126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国泰基金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19)沪 74

民初 126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

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泰基金管理的“国泰中建投现金

管理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偿付“18 康得新 SCP001 ”超短期融资券本金 100, 000 ,

000.00 元;

    2、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泰基金管理的“国泰中建投

现金管理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支付康得新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利息 4,

068,493.15 元;

    3、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泰基金管理的“国泰中建投现金

管理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支付以 104,068,493.15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

计算,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

    如康得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63,781.5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568,781.50 元,由

康得新负担。

    二、(2019)粤 01 民初 307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钟玉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广发证券与康得新、钟玉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2019)粤 01 民初 307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康得新向广发证券支付“康得新复

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截止 2019 年 1 月 15

日的本金人民币 60,000,000.00 元、利息人民币 2,441,095.89 元及违约金(以

62,441,095.89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 0.21‰

计算);

    2、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康得新向广发证券支付“康得新复

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截止 2019 年 1 月 21 日

的本金人民币 50,000,000.00 元、利息人民币 2,156,301.37 元及违约金(以

52,156,301.3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22 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

0.21‰计算);

    3、驳回广发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康得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19,836.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624,836.00 元,由

康得新负担 623,445.00 元,由广发证券负担 1,391.00 元。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的(2019)沪 74 民初 126 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粤 01 民初 307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