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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19-12-20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19-254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

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2),以上公

告中所提及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545 号《执行通知书》

和《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

(五)(公告编号:2019-056),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8),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555 号《执行通知书》

和《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五)》

(公告编号:2019-056),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6),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农行

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554 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公告编号:2019-189),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农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

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553 号《执行通知书》和

《报告财产令》。


    现将以上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 0582 执 7545 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情况: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申请人 1: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申请人 2: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3:钟玉

    案由:执行

    (一)、(2019)苏 0582 执 7545 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上海银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钟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 05 民初 281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银

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

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钟玉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上海银行支付 164,525,539.68 元;

    2、向上海银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光电公司、康得新、钟玉负担申请执行费 231,926.00 元。

    (二)、(2019)苏 0582 执 7545 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上海银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钟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如

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

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

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补充报告。

    二、(2019)苏 0582 执 7555 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情况: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申请人 1: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2: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19)苏 0582 执 7555 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农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 05 民初 276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农行张

家港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农行张家港分行支付 292,036,533.90 元;

    2、向农行张家港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光电公司、康得新负担申请执行费 359,437.00 元。

    (二)、(2019)苏 0582 执 7555 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农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如

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

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

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补充报告。

    三、(2019)苏 0582 执 7554 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情况: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申请人 1: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申请人 2: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19)苏 0582 执 7554 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农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 05 民初 27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农行张

家港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康得菲尔、康得新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农行张家港分行支付 102,466,448.70 元;

    2、向农行张家港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康得菲尔、康得新负担申请执行费 169,866.00 元。

    (二)、(2019)苏 0582 执 7554 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农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如

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
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

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补充报告。

    四、(2019)苏 0582 执 7553 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情况: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申请人 1: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2: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19)苏 0582 执 7553 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农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 05 民初 278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农行张

家港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康得菲尔、康得新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农行张家港分行支付 165,121,354.43 元;

    2、向农行张家港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康得菲尔、康得新负担申请执行费 232,521.00 元。

    (二)、(2019)苏 0582 执 7553 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农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如

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

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
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补充报告。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

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

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2019)苏 0582 执 7545 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019)苏 0582 执 7555 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019)苏 0582 执 7554 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019)苏 0582 执 7553 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