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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的公告2019-12-31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19-26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披露了《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按期付息后续进展的公告》,公告中提

及的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付息,康得新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

级人民法院的(2019)京 03 民初 308 号《民事判决书》;


    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

YUHON JAPAN Co.,Ltd.(以下简称“YUHON”)的诉讼,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925 号《裁决书》,现将具体事项

公告如下:

    一、(2019)京 03 民初 308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中信保诚与康得新、康得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

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

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中信保诚与康得新就“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达成的债券交易合同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解除;

    2、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信保诚支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 270,000,000.00 元及其违约金

(以 270,0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17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

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3、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信保诚支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自 2018 年 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2 月 14

日的利息 14,850,000.00 元及其违约金(以 14,85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支付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5 月 16 日的利息 3,702,329.00 元及其违约金(以 3,702,329.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17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

算);

    4、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中信保诚“康得新复合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预期收益损失(以 270,000,000.00 元

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17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14 日止,按年利率 5.5%计算);

    5、被告康得集团对上述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确定的康得新的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康得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康得新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90,422.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由被告康得新、康得

集团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925 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裁决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YUHON JAPAN Co.,Ltd.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二)、《裁决书》的内容:

    YUHON 与光电公司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作出[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925 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162,380,200.00 日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以 162,380,200.00 日元为

基数按贷款年利率 2.1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300,000.00 元;

    4、本案仲裁费 34,859.00 美元,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交本案仲裁费,该笔费用与申请人的仲裁预付金相冲抵

后,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 34,859.00 美元。

    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20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京 03 民初 308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

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

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925 号《裁决书》一案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

起生效,但由于仲裁裁决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根据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3 民初 308 号《民事判决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925 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