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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01-02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19-26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披露了《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按期付息后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93),公告中提及的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付息,于近日收到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 0304 民初 47958 号《传票》、《民事

起诉状》、《民事裁定书》;

    康得新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 2017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未能按

期足额偿付利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7),公告中提及的 2017 年度第二

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付息,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3 民初 3788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

下:

       一、(2019)粤 0304 民初 47958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

的内容如下:

   (一)、《传票》的内容

    申请人(原告):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基金)

    被申请人(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传唤事由:庭审直播

    应到时间:2020 年 4 月 20 日 9 时 15 分
    应到处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庭审管理中心(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福民路 123 号)

    (二)、《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券合同关系;

    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原告所持有“17 康得新 MTN001”2017 年度第一期中

期票据本金人民币 30,000,000.00 元;

    3、判令被告按发行利率(5.5%/年)向原告支付“17 康得新 MTN001”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利息,自上年度起息日(2018 年 2 月 15 日)起计至合同解

除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7 月 12 日为人民币 2,319,041.10 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拖欠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计算方式以尚欠本息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75%/年计收,具体包括:

    (1)2018 年 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2 月 14 日期间利息 1,650,000.00 元的资金占

用费,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7 月 12 日为人民币

31,779.45 元;

    (2)本金及 2019 年 2 月 15 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应付利息的资金占用费均自

合同解除日起算至清偿之日);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具体包括:

    (1)以 2018 年 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2 月 14 日期间利息 1,650,000.00 元为基数

按日利率 0.21‰计算,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计至合同解除日,暂计至 2019 年 7

月 12 日为人民币 51,282.00 元;

    (2)自合同解除日起,以尚欠本息为基数按日利率 0.21‰计至本息全部清偿

之日止;

    6、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

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 32,402,102.55 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保函担保,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

用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

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 32,402,102.55 元的财产,本裁

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2019)粤 03 民初 3788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

内容如下:

    (一)、《传票》的内容

    申请人(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

    被申请人(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传唤事由:证据交换、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0 年 2 月 12 日 9 时 40 分、2020 年 2 月 12 日 14 时 40 分

    应到处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庭(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

北路 6003 号)

    (二)、《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作为管理人的新会农商聚金 29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购买被告中

期债券形成的公司债券合同关系。

    2、被告向新会农商聚金 29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偿还中期票据本金人民

50,000,000.00 元。
    3、被告向新会农商聚 29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从 2018

年 7 月 14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以本金 5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48%

计算,暂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为 3,017,753.42 元。

    4、被告向新会农商聚金 29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

第 2 项及第 3 项诉讼请求之和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16 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按

照日利率 0.21‰计算。暂时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为 389,680.49 元。

    5、被告支付律师费,以实际金额为准,暂按 300,000.00 元计算。

    6、因本案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函保险费、公告费等全部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

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 53,707,433.91 元的财产采取保

全措施,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 53,707,433.91 元为限提供保函

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

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康得新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 53,707,433.91 元

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上述诉讼。鉴于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

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19)粤 0304 民初 47958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
(2019)粤 03 民初 3788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