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2020-01-15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006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7),于
2019 年 9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79),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3),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0),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披露了关
于收到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8),
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57),
驳回原告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国资”)要求康得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康得新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52,000,000.00 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费由荣成国资负担。上述公告中所提及的与荣成国资的诉讼,于近日收到荣成国
资的《民事上诉状》;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荣成国资的《民事上诉状》,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荣成国资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9)鲁 10 民初 41 号民事判决书,发回一审法
院重审或在查清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
(三)、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未就抽逃出资是否系增资合同项下违约行为进行审理,属于认
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威海市中院认为,原告未提交实际损失的证据,
其诉讼请求中的损失数额是二被告抽逃的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所计算的利
息,并非原告作为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基于增加注册资本合同而产生的损
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2.一审法院认定按照同期贷款利息利率计算的损失属于案外人康得碳谷科
技有限公司的损失,上诉人的损失不得参照计算属于使用法律错误,应当发回重
审。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不产生影响。由于本案现处于
上诉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其对公司的
其他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正积极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