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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01-15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007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五)》(公告编号:2019-056),

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提及的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的( 2019 )闽 01 民初 274 号《民事判决书》;


    康得新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以下简称“仲委会”)<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6),公告中提

及的康得新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与

VESSEL CO.,LTD.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

苏 05 财保 145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2019 )闽 01 民初 274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华福证券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福证券偿还融资券本金
50,000,000.00 元及利息(融资券期限内的利息为 2,034,246.58 元,期满后的利息以

本金 5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5%的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起计

付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2、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福证券支付违约金(以 52,034,

246.58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起计付至款项

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2,422.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由康得新负担。

    二、(2019)苏 05 财保 145 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佰世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世尔”)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佰世尔与光电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仲委会提交了财产

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 28,487,838.00 元或查

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仲委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

请人佰世尔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本申请人光电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 28,487,838.00 元或查封、

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以下财产:

    1、冻结光电公司持有的康得新光学膜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50,000,000.00

元(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2019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止。
    2、冻结光电公司持有的南通康得新紧密模具有限公司 100,000,000.00 元

(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2019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0 日止。

    3、冻结光电公司持有的广东康得新窗膜有限公司 10,200,000.00 元(51%)

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6 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2019 )闽 01 民初 274 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

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

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9)苏 05 财保 145 号《民事裁定书》是对光电公司持有的股权的冻结,

本次裁定暂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 2019 )闽 01 民初 274 号《民事判决书》;

    (2019)苏 05 财保 145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