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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2020-01-16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008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得新”)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共同投资康得复合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康得复材”)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1),公

告中提及的公司对外的股权投资,于近日收到《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人通知书》及附后文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 10 破申 8 号《民

事裁定书》、(2019)冀 10 破 5 号《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共同

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向康得复材增资 9,000 万元,现占其注册资本总额

的 14.4%。

    二、(2019)冀 10 破申 8 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宁波维盛鼎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

波维盛鼎轩”)

    被申请人: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

申请被申请人康得复材进行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宁波维盛

鼎轩对被申请人康得复材的重新申请自 2019 年 12 月 2 日起生效。

    三、(2019)冀 10 破 5 号及之一《决定书》
       本院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作出的(2019)冀 10 破申 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

理宁波维盛鼎轩申请康得复材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廊坊中泰华会计师事

务所担任康得复材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四、《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廊坊市中级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康得新应当承担下列义

务:

       1、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等资料原件。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

提供材料不完整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对康得复材的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2、自案件受理之日(2019 年 12 月 2 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3、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

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康得复材的财

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 5 项法定义务。

       4、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

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对公司的影响

       康得复材已进入重整程序,可能对公司股权投资等相关事项产生影响,公司

将积极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完成康得复材的重整工作,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5 日